查看原文
其他

职业打假的冬天,真的来临了吗?

木木 餐饮法务官 2023-01-09

| 餐饮老板 未来的餐饮老板 

都关注了“餐饮法务官” |

说到“职业打假人”这个富有争议的“职业”,各位掌柜应该都不会陌生吧。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个“职业”来说说法。

上月18日,南京中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涉嫌虚假诉讼开出第一份罚单。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案例

“职业打假人”吴某称其在某大型商超购买的某婴儿配方奶粉为过期食品,要求商超退一赔十,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请求。

商超不服一审判决,称从未销售过与案涉产品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该过期食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夹带进卖场或购买后“掉包”的,因此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研究证据后查明:涉案奶粉系进口产品,该产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体底部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该条码可以查询该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案涉产品来自于无锡某贸易公司,并非来自于涉案超市以及其唯一供货商南京某贸易公司。同时,根据商超提供的涉案奶粉进销存报表以及验货清单、供应商出库单亦显示该超市并未进过与案涉产品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因此,南京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交虚假证据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南京中院对此行为开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书。为“打假”而造假,吴某只能自食恶果了。

随着《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出台“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规定,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和吴某一样的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主要对内容涉及绝对化广告用语、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食品标签不规范、餐饮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对大型商超或餐馆进行举报投诉,从而获取高额赔偿。职业打假人手法专业,且经常是团队协作,群体化发展趋势明显,着实让经营者头疼。

那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分别是什么态度呢?

1 行政机关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其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不适用本条例。”


2 司法机关

2017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涵[2017]181号),对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表态。该答复意见称,由于:1.知假买假人主观上未受到欺诈,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2.打假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而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3.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考虑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3 立法机关

2016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同时附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说明中称,“就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行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而就在上月1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该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正式出台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取而代之的是“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严重占用公共资源的职业打假并不持鼓励态度,但是,为了保护好市民“舌尖”上的安全,食品有假的,仍将被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且生产者及经营者不可避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还可能面临公益诉讼。

结语

职业打假虽面临“入冬”迹象,但食品安全仍受到全社会及不同机关的全方位关注,保障食品安全仍是餐饮从业者的第一要务。自觉守法,主动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不能“挤牙膏”、“躲猫猫”。


餐饮老板们都在关注的文章:

年末到啦,防火防盗却防不住被挖墙角?

本文为 丨餐饮法务官 原创文章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

欢迎转发、群发给您的朋友、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如需转载请向本公众号后台申请并获得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