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品牌放加盟被罚20万,只因忽略了一条规定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做加盟的餐饮品牌逐渐增多。
一方面,是经营压力的增加,尤其在人员、选址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加盟环境的改善,加盟的人擦亮了眼睛,放加盟的品牌支撑体系更完备。
但依然会有一些公司,在不符合放加盟的条件下,就放起了加盟。其中,有一条很基本的规定,却又往往被品牌忽略,法务君想讲讲。
违规放加盟,餐饮公司被罚20万
那还是比较早的2015年。
那年10月,南京市商务局(以下称商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康福公司)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执行。
商务局调查后发现,康福公司通过授权使用旗下品牌“康福号”铁路餐厅进行经营、传授产品制作等方式,对外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一次性收取技术转让费、经营指导费、品牌使用费等费用,发展加盟店的经营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但康福公司首次对外订阅加盟合同时,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和《南京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的裁量基准,商务局在2016年4月从轻作出了对康福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
因康福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商务局又加处罚款10万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要素加持,餐饮品牌重新爱加盟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就是大家俗称的“加盟”,是与直营相对应的扩张方式,在餐饮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品牌采用。
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1.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4.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八项规定出台后的这6年多时间里,大众餐饮经过摸索,出现了很多新业态,一些互联网餐饮品牌应运而生。餐饮创业的热情也日渐高涨,放加盟,进入了活跃时期。
九毛九集团创始人管毅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中国的加盟市场慢慢在好起来,尤其今年,好多品牌开始走加盟,我觉得不妨尝试一下,选一批好的加盟商。“餐饮品牌做到一定规模以后是绕不过去加盟这件事。”
九毛九旗下有九毛九、太二酸菜鱼、怂、两颗鸡蛋等品牌,之前都以直营模式运作。今年,两颗鸡蛋煎饼开启了加盟,因为“确实碰到困难了,就是选址选不到。这种小位置特别难抢,竞争太激烈了,直营开不动”。
除此外,百福系的几个品牌福客麻辣烫、遇见小面、好色派沙拉等,都在2018年底集体开放了特许经营。
这也正是做加盟的好处,它可以更大范围的集结优势资源,在选址、人员招聘、用户分析方面,获得更为快速的扩张速度。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放加盟?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加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作为生财的手段利用。直到现在,依然有一些所谓的“快招公司”,依靠加盟费赚取高额利润。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放加盟并不是有了公司就可以,它还有一些硬性条件。从南京康福公司被处罚,其实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首先,“两店一年”中的“一年”是就是从事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且产品或服务是将来准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也不是企业经营非准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所涉产品或服务一年以上。
其次,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拥有”不仅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
因此,特许人的关联公司(一般指特许人的子公司)的直营店,也可以视为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铺,但该直营店的业务范围也应为特许人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
而且,直营店的业务应当是与特许业务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直营店的品牌也必须与特许业务的品牌相同。比如,如果特许人的直营店品牌从事快餐服务,但其特许业务从事的是衣物干洗,很显然这并不能成立。
我们还要明确一下,如果特许人没有满足“两店一年”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会怎样?加盟合同是不是就无效?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不满足“两店一年”这个条件的特许人,会受到行政处罚。
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曾就此问题做出批复:“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务君还是提醒特许经营人,罚款或许不多,但对品牌的信誉影响很大,加盟商的信心也会随之波动。所以,放加盟不可操之过急,一切条件满足之后再做,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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