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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瑞典批捕,红色通缉的华裔母亲---罪名是“掳掠自己的孩子”

裴蓉 法律顾问 跨国论坛北欧篇 2022-09-23




这是几年前一份法院的裁决书,是瑞典检察官对于一个华裔母亲批捕(在此不说明该华裔母亲的母国),并在欧盟及国际刑警组织上进行通缉后,瑞典法院做出对于该华裔母亲继续批捕并进行国际通缉的裁决。罪名:“掳掠自己的孩子”。是的,这个母亲被送上了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与那些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大毒枭一起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名单上。最近我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名单上已经看不到“掳掠自己孩子”这样的“罪犯”名单了,但是原因不详。


这个案件,我已经跟踪了很多年。这是个两个孩子的母亲,她与瑞典前夫相识是在留学的时候,后来结婚生子,她自己有硕士学位,然而在瑞典找到工作并非易事。生第二个孩子的时候她大出血,用她的话来说就是:自己半条命都没了。然而在老二还未满周岁还在哺乳期的时候,瑞典老公就开始闹着要离婚等等,后来还把她一个人与两个孩子撇下独自在家,在一个异国他乡,无依无靠,当时又没有工作收入的情况下,她当然想到的就是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住, 并且在飞机落地时告知了男方自己回娘家过圣诞及新年。她没有想到的是,男方立即将她告到警局,说她“掳掠孩子”。之后,因为有公司要面试,她自己回瑞典,前夫洞察到她在瑞典时,前夫的家人立刻报告了警察,要求警察去逮捕她,幸亏那个时候她已经离开了瑞典,之后,前夫又来到她娘家见到她和孩子们,并带老大回到了瑞典,而至此,她对于自己已经被前夫告到警局,瑞典检察方已经对她进行了批捕决定并进行全球通缉毫不知情。也许是上天在帮她,她的一个朋友偶尔发现她在国际刑警组织名单上,此时,她才知道自己已经被瑞典全球通缉了,她当然很害怕就带着孩子躲起来了。之后,便是瑞典检方要求瑞典法院对她做出继续批捕及通缉的决定,于是便有了上面那个法院裁决书。当然,瑞典还为她指派了个律师,不过那也只是走过场,律师发表了非常标准的辩护词,法院当然是我行我素做出了支持检方的裁决。我翻阅了所有警方,检察院及法庭的材料,没有看到任何一份关于这个母亲为什么跑回娘家,究竟在这个母亲那里发生了什么的调查,没有一句辩护词来自于这个母亲。

对于案件其它细节,我不便在这里说,但是我只想说一句真话,那就是:这个母亲根本没有掳掠孩子的想法, 否则,她不会后来回到瑞典一次准备参加工作面试.后来男方到她娘家, 她也不会将老大让男方带走, 如果男方真的爱孩子,也不会用各种手段去对付这个母亲,甚至不顾一切的要将她送进监狱,逼得她带着孩子躲起来,而不顾及那毕竟是孩子的母亲,孩子还跟着母亲,他们母子的安危情况如何。

把外国父母一方告到警局,扣上“掳掠自己孩子”罪名,是瑞典父母在离婚案件中得到单独监护权的非常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这个案子根本就是这个华裔母亲被设计就范,而背上“掳掠自己孩子”罪的。如果不是瑞典使用如此极端的手段,给这个母亲扣上“掳掠自己孩子”的罪名,这个母亲本来还会在瑞典找工作,而根本不会被迫藏起来,这个抚养权案件不会处理得这么糟糕。现在的情况是,父母双方成了敌人,两个孩子要么没有爸爸,要么没有妈妈。


在我所跟踪的瑞典类似抚养权案件中(男方为瑞典人,女方是外国背景),外国母亲往往是受欺负的那个。在这些案件中,瑞典政府,司法机构,往往枉顾事实,甚至于不惜牺牲孩子的利益,包庇纵容本国人, 而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缓解矛盾,以给孩子一个真正有益的生活环境。比如在某些案例中,社工,律师等都会给瑞典方出主意,比如,写个报告,把外国母亲的各种“罪证”罗列起来,添油加醋,然后社工拿着这个报告对这个外国母亲做几个月的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一个精神上的折磨, 尤其是对于一个在瑞典无依无靠的外国女性来说,这种威胁,打击是巨大的。在另外一个瑞/中抚养权案例中,瑞典父亲的女性朋友按照社工的要求写了一份长达8页的信,信的内容充斥着凭借她自己想象出来的这个母亲的各种可能的罪证,说这个母亲对于孩子来说非常危险,还会带孩子偷渡回中国等等,并且对于这个母亲及中国国家用了很多贬低,歧视性的语言。之后社工按照这个报告对这个母亲进行了几个月的调查,最终社工结束此报告调查,并说明没有发现母亲有这份报告中涉及的危险情况,然而几个月的社工调查对于这个母亲是一种精神上极度的折磨。当这个母亲拿着这份诬告信到警局报案后,瑞典检察官很快关闭了此案,回复是“不能阻止一个人的社工报告”。相信如果是一个中国人针对一个瑞典人写这样一份毫无事实根据的诬告信的话,这个中国人一定会被定罪的。由于瑞典政府,司法机构的纵,使得某些瑞典父母已经丧失了理性和人内心的最基本的同情/怜悯之心,使得他们可以玩权力游戏,可以不惜一切手段要将外国父母往死里整,送进监狱,以达到他们完胜这个抚养权的诉讼。


如果这个华裔母亲乖乖的带着孩子回瑞典“投案自首”会怎样?按照瑞典法庭的判决,这个母亲是“掳掠自己的孩子”情节严重,则刑期为“6个月以上至4年”,而且这个母亲不仅仅会被剥夺孩子的监护权,而且很可能会永远见不到孩子或者最多只能是在有社工安排的监督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地点与孩子一个月相处几个小时。这对于一个爱自己孩子的母亲来说,可以说是生不如死。


关于这个案件,我跟瑞典律师及一个对于社工报告做评估的专业人士讨论过。他们都说,瑞典在这类案件上是做得非常极端的,建议这个华裔母亲只能寻求自己母国的司法体系给予其公正的待遇。


 


这是另外一份瑞典检察官做出的对于一个中国母亲的批捕决定,上面写着:犯罪嫌疑人为中国国籍,涉嫌“掳掠自己的孩子”。这个案件中,瑞典父亲,中国母亲,他们也是在留学时认识的,双方学历都非常高。他们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在瑞典也注册了婚姻状况。虽然男方有高的学历,但是在婚姻中,存在着男方对于女方的家暴,包括一次,男方用一杯刚刚冲好的热饮泼向女方, 以及后来社工根据儿童保健医生的投诉做了家暴调查的。离婚,抚养权诉讼是中国母亲在中国提起的,当时母亲已经带着孩子在中国住了有大约一年。然而,当男方得知女方提起离婚,抚养权诉讼时,立即联系了瑞典的警局及检察院,瑞典检察院在根本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做出了这个批捕决定, 并且致力于要把这个母亲送上欧盟的通缉名单上(现在很难再以“掳掠自己孩子”罪把一个人送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了)。这个批捕决定当然对于这个母亲是个严重的威胁,也是对于中国司法的干涉。试想一下,如果情况倒过来,是瑞典父亲在瑞典提出离婚,抚养权诉讼,而且瑞典也有司法管辖权,中国不会因此而对于这个父亲做出“掳掠自己孩子”的批捕决定,逼迫这个父亲在这个时候交出孩子,从而影响瑞典正常的司法程序。当然这个案件中,当母亲得知自己被瑞典检方提起公诉,联系上了瑞典指派的辩护律师,提交了抚养权案件正在中国审理的文件,现在得到的消息是瑞典法庭暂时中止了案件审理。如果中国给予这个母亲全权的监护权的话会有利于保护这个母亲及孩子。

 

对于这两个案件,我只想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好端端的,爱自己孩子的母亲在瑞典的司法程序的操作下,变成了跟杀人犯,诈骗犯一类的最大恶极的罪犯,被全球通缉。这两个案例不是个案。瑞典在抢夺孩子,把孩子留在瑞典方面可以说是非常极端,而且可以说是倾瑞典国家之力在对付外国父母。以上两个案子,瑞典大使馆都以“保护孩子,因为孩子是瑞典公民”为由给两个母亲打过很多电话“了解情况“。据其中一个母亲说,某瑞典大使馆人员在一次电话里直接说“你是个罪犯”,这种电话当然对于这些母亲来说是骚扰和威胁。当一个国家要对付一个个人时,个人是没有能力去抗衡的。只有你的母国出手相救, 才可以保护你的权益。

像我以前写的那个美国母亲“玛丽”的案件,实际上因为某种原因 (也许是因为种族歧视,因为她是个印度裔混血,或者是因为某种国家利益,比如因为美国是海牙国际掳掠儿童公约的发起国,所以美国想做个模范榜样?),美国法院将本该在美国审理的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权转给了瑞典,而最终, 这个母亲被瑞典剥夺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只能在社工监督下与孩子见面,而瑞典社工又利用职权对她进行刁难,可以说是美国把自己公民的利益出卖了。


经常会有人跟我说:瑞典的法律是公平的。对此,我只能笑笑。事情不落到自己头上的时候,永远不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我并不认为瑞典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我承认在司法程序,法律援助这些方面,作为一个发达国家,瑞典做得算是比较好的,比如案件登记,材料的保存,公开等方面做得比某些国家做得好 ,但是,这并不等于瑞典就是一个法制国家, 歧视,不公平是存在的----- 程序合法,内容可以胡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法律程序走过场。然后人家可以说“我们一切都是依法行事”。比如像社工按照自己的倾向写报告偏袒一方的问题,也不是个案。而社工报告却往往是法庭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在另外一个瑞中抚养权案件中,瑞典社工竟然改变了警察的叙述,颠倒黑白,将莫须有的罪名扣在中国母亲头上,并且以此要求法庭剥夺该母亲的监护权,在拿到警察的真实叙述及其它有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清白的情况下,这个中国母亲却投诉无门,JO,IVO等都表示不对于此投诉进行调查。

 

在处理中瑞跨国离婚尤其是抚养权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1,选择究竟在瑞典还是中国提起你的离婚抚养权案件诉讼,需要全面了解两国不同的法律及实践。我以前也写过关于在瑞典离婚,抚养权诉讼的法律及司法实践的简介,大家可以参照一下。

2,如果你选择在中国提起离婚,抚养权诉讼,你需要做好护照,中国居留许可的准备。建议为自己保留中国国籍。

一般中瑞混血儿的国籍都是瑞典国籍,你要给孩子准备好有效期长的护照,最好能超过2年。你要了解,在中国提起离婚并抚养权诉讼,一般来说,第一次提起离婚时,法院一般不判离,让你等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再加上通知对方开庭时间等等,一个程序走下来,很可能就超过1年了。如果抚养权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你去瑞典大使馆给孩子换护照的时候,对方一定会从中作梗不同意给你换的。当然你也要给孩子办理好在中国的居留权,而不至于在案件审理期间,孩子的居留签证到期。

3,提醒一下,每次单独带孩子回娘家的时候,让瑞典老公写个书面的“同意书”

4,关于在婚姻中遭受家暴的证据搜集。如果你在瑞典,最好有警局,医院等的证明,或者寻求瑞典邻居的证人证言。要了解,瑞典存在着歧视,司法不公等,你的证据需要非常有力,让瑞典司法部门等无法推翻。对于所有的文件一定按照时间顺序保存好,因为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需要这些文件。同时,在瑞典,如果录音里有你自己的对话,你是可以不经过对方同意录音的。

5,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比如有些华裔母亲,遭受家暴后,因为还想尽力挽回家庭,有时报警后,自己又撤回来了,这些却造成对于自己的不利。还有的案例中,中国父母为了缓解小两口的矛盾,希望使两口子不要离婚,然后写信等给瑞典男方示好,其中不乏有对于自己女儿的批评,而这些书面的文字,都会成为瑞典男方后来用于对付女方的有力证据。瑞典和中国的国情,思维方式是不同的。


以上我举的例子都是一些比较糟糕的案例。当然也有过得幸福的跨国中瑞婚姻。找一生的伴侣有时也是靠运气了。前面两个案例,最开始时的婚恋双方都是很愉快的。


对于中国的希望/建议

1,中国可能在处理以上这些跨国离婚/抚养权案件上还没有太多经验。也许我们可以以人道主义,公平公正等前提下,保护自己的同胞的利益。瑞典是倾国家之力在为自己国家争取孩子的,并且前面我所提到的案例里是采取了非常极端,甚至于不人道的方式。我们中国对于自己的同胞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保护?

2,中国处理类似跨国案件的时候,也许可以考虑一下跨国案件中的实际问题,比如孩子的护照期限,中国居留期限问题。在第一次接到离婚并抚养权案件诉讼时可以立案,而不是第一次不判离婚,让当事人等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而且,中国是否可以考虑在处理这类跨国离婚/抚养权案件时,给予孩子临时的居留权直至案件的终审结束?

 

有一个婚姻专家曾经说过:“离婚”是一面镜子,它所反映出来的你的问题,不仅仅是婚姻中才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会存在于你的工作,生活中。

离婚很痛苦,但是就像生活中每一次挫折一样,给你警示,反思的机会,从而不再犯错误,从而做更好的自己。

希望这两位母亲在自己下一段感情中,遇到真正疼惜你们的有担当的好男人!

 

最后,这篇文章的发表得到两个华裔母亲的同意,非常感谢她们。要知道,很多外国母亲是不愿意他人公开谈论自己的遭遇的,因为每一次他人的讨论,尤其是那些恶毒的评语:什么“活该,谁让你嫁老外的!”都不得不让她们把自己的伤疤又揭开一次。所以,请在你的评论中拿出作为一个人的善意!


希望这篇文章可以给予向往跨国婚姻的女孩们一些借鉴和思考,同时希望中国在国家层面考虑,如何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保护那些遭受他国以“合法程序”进行迫害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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