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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教育局,有点人性和常识好吗?

大千 重点聚焦 2022-05-23


绥化市教育局

有点人性和常识好吗?


作者|大 千

  

近日,看到网传一份落款为“绥化市教育局”关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第二中学一名学生家长因未按要求报备,从而对一名高一学生开除学籍的通报后,我对学校的这一草率做法感到十分不解,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绥化市教育局,有点人性好吗?有点常识好吗?


学生家长从外地返回绥化,未按要求报备,学生到校上课,导致孩子所在班级的全班同学和8名任课教师及共同居住人员被隔离观察,这固然是学生家长的错。但是,不能因为学生家长有错,就把所有的气都撒在学生身上;不能因为家长有错,就采取连坐式的手段对孩子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要知道,开除一个孩子的学籍,也就意味着对这个孩子的前途“判了死刑”。对于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这无疑是最重的处罚!


我们从这份通报的行文可以看出,学校开除这名学生的学籍,依据的条款是:“学校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我不知道绥化市教育局是否聘请了法律顾问,也不知道做出对这名学生开除学籍的决定之前是否咨询过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也不知道绥化市教育局的领导、工作人员中有没有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该局白纸黑字写着“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来对学生进行处理,我想知道的是,“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中,那一条哪一款作出规定,学生家长没有按要求报备必须开除学生学籍?

我相信,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屡教不改,屡教屡犯,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除学生学籍,那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至于学生家长未按要求报备就要开除学生学籍,我相信,无论是“相关疫情防控要求”还是“校规校纪管理办法”,肯定是没有写着这样的条款的。更何况,哪怕是学生家长杀人、放火、强奸,也绝对不会株连自己的孩子,也绝不可能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就算孩子没有如实向老师报告,孩子也未必有错。因为他还是孩子啊,高一年级的孩子,不过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必须去承担因家长的过错产生的严重后果所带来的连坐责任吗?


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作为教育局,动不动就抡起开除学籍的大棒砸向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这还有一点人性吗?


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作为教育局,作出一项决定,应该慎之又慎,不可草率行事,不能拍脑袋,想当然,信口开河,信口雌黄。


开除学生学籍,对于一个学生来说,那可是影响孩子一辈子的大事情,更是不可以马虎潦草。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做出行政处罚,应当有依有据。依据哪条哪款,要拿得出法律依据,对照好相关条款,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再拿出“法律”的“尺子”来衡量,衡量准确了,再下定论。行政处罚结果与适用法律条款,要能够对应,明白无误,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凭空想象,随便敷衍,滥用职权,最终留下笑柄,成为千古笑谈。

如今,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针对绥化市第二中学学生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开除学籍一事作出通报,通报认为,绥化市教育局、绥化市第二中学对疫情防控政策理解有偏差,做出的决定不当,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的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我觉得,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无论是对绥化市教育局通报的撤销,还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也是于法无据的。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仅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而不是一个法定的行政主体,更不是绥化市教育局的上级主管机关,因而无权撤销绥化市教育局作出的通报(除非有绥化市政府相关授权),因而,由绥化市政府对绥化市教育局的通报给予撤销较为妥当一些。同理,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也无权对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一个临时机构,只能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绥化市教育局及绥化市第二中学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对于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严厉问责,而不是批评教育那样简单!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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