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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景洪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全文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微景洪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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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别称思茅,是云南地级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辖1区9县,2012年全市人口258万人,总面积45385平方公里。2007年1月21日,思茅市更名普洱市。普洱市分别管辖思茅区、宁洱哈普洱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地处北纬22°02′—24°50′、东经99°09′—102°19′之间,东临红河、玉溪,南接西双版纳,西北连临沧,北靠大理、楚雄。东南与越南、老挝接壤,西南与缅甸毗邻,国境线长约486公里(与缅甸接壤303公里,老挝116公里,越南67公里)。普洱市南北纵距208.5公里,东西横距北部55公里、南部299公里,总面积45385平方公里,是云南省面积最大的州(市)。市级机关驻思茅区的思茅镇,海拔1302米,距省会昆明公路里程415公里、空中航线305公里,乘飞机35分钟可抵达。
地形地貌普洱市境内群山起伏,全区山地面积占98.3%。北回归线横穿普洱市中部,由于地处北回归线附近,受地形、海拔影响,垂直气候特点明显,海拔高度在376米至3306米之间,与北美洲的古巴和中国的台湾省同处一个纬度。
气候特征普洱由于受亚热带季风气候的影响,这里大部分地区常年无霜,冬无严寒,夏无酷暑,享有“绿海明珠”、“天然氧吧”之美誉。普洱市海拔在317—3370米之间,中心城区海拔1302米,普洱市年均气温15℃—20.3℃,年无霜期在315天以上,年降雨量1100—2780毫米,负氧离子含量在七级以上。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思茅区月光路。
普洱市有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居住着汉、哈尼、彝、拉祜、佤、傣等14个世居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61%。普洱当地的民族传统节日有佤族木鼓节、拉祜族葫芦节、彝族火把节、傣族泼水节等。




《景洪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

《景洪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共设五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执法与处罚和附则等方面。《办法》坚持符合景洪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戒措施,对现有城市管理制度进行了有效补充。





景洪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共同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予以财政保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礼遇帮扶制度,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八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第十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法院、交通等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部门应该建立各自信用登记制度,并实行数据共享,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十五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第十六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十七条 卫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第十八条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树立窗口文明形象。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将文明行为促进与文明乡、镇(街道)、文明社区(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单位文明共建、社区邻里互助、联谊等活动,推进社区和谐建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培育文明交往的行为习惯。第二十条 驻景洪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积极参与城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典型示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二)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楼梯、乘用电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次有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等需要照顾的特殊乘客让座;(三)遵守家庭美德,互敬互爱,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四)尊敬老年人,关爱未成年人,帮扶残疾人;(五)绿色消费,厉行节约,文明用餐;(六)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七)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八)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九)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有序停放;(十)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和不良信息;(十一)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十二)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十三)节俭置办婚丧节庆事宜;(十四)遵守景洪城市文明公约、景洪市民公约、村(居)民公约、行业规范等;(十五)遵守文明行为的其他规范。第二十四条 倡导和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七条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第二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尊重、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对生活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予以帮扶。

第二十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道德模范、各类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一)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制品等废弃物;(二)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三)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饲养家禽行为;(四)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公益广告;(五)毁坏公共绿地、绿篱,采摘花果,攀折树木;(六)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八)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九)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十)对登革热防控和其他疫情防控不支持不配合的行为;(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行为。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一)未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没有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四)24时至次日6时,酒吧、KTV等经营户不控制音量,夜宵店、烧烤摊点大声喧哗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五)12时至14时和20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或者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22时至次日6时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三)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四)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五)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六)机动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七)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自行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八)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行为;(十)阻碍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行为;(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一)饲养犬只未办理准养证;(二)养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三)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带束犬链;(四)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乱扔犬只尸体;(五)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六)养犬人遗弃犬只,致使犬只成为流浪犬、无主犬;(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二)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一)污损和毁坏文物古迹;(二)损坏公共设施;(三)干扰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四)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五)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区、乡镇(农场)道路、交通沿线、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内的经营者,占用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就医行为(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二)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第四章  执法与处罚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应当立即停止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素材来源丨美丽景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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