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
《景洪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共设五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执法与处罚和附则等方面。《办法》坚持符合景洪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戒措施,对现有城市管理制度进行了有效补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道德模范、各类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素材来源丨美丽景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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