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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8月22日,人民政协报“评论”专版刊发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青海省委会主委刘同德署名文章《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要深化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共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聚焦建设美丽中国,从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目标任务、重点举措,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从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到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从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到实施“史上最严环保法”,我国构建起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开展了一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进行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

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必须承担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努力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我们要坚决扛起“国之大者”的政治责任,深化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

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特别是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法和《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修改,持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检查,健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大格局,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破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不同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统筹能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监管能力。制定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权益交易市场建设,系统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能力,切实增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筹生态安全布局,严格保护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在总结三江源国家公园和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国家公园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扎实推进青海湖国家公园、昆仑山国家公园创建,探索建立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和资源保护利用新模式,深化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机制改革,高标准建设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走在前列。

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进青藏高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加快建设青藏高原清洁能源“西电东送”通道,推动绿色能源和绿色算力融合发展,着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构建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2024年08月22日   第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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