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作者简介:
宋硕,西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破专委成员。
参与的破产项目:
焦作闽汇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开封市豫安保健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
摘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积极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设置个人破产制度,使“半部破产法”趋于完善,不仅回应了《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对破产制度提出的挑战,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下新一轮改革的需要,而且能够进一步化解“执行不能”,更重要的是对于推进法治进程作出破产领域内应有的贡献。本文主要从个人破产制度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观点。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公平原则、诚信的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从2006年颁布实施至今,在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适用范围有限,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其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行破产法适用对象的单一性,与《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定不相适应,无法体现民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其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带来了司法执行上的困境。再次,2016年、2017年、2018年“两会”代表连续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出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也提出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要求,使“个人破产制度”再度成为“热词”。再者,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演越烈。因此,在供给侧改革新一轮推进、积极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我国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当其时。
一
个人破产制度之概念
“个人”在《辞海》中解释为“一个人(与集体相对)”,因此“个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与“个人”相对应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为“公民”或者“自然人”。同时,我国学术界对如何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就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个人破产即是自然人破产,即自然人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就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即无限责任说。由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直接适用的主体是企业法人,自然人不能作为适用主体,将个人破产中“个人”理解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体易与设立阶段的非法人主体产生混淆。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作为“一切公法和私法渊源”的《十二铜表法》规定:“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其主要对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规定;在消费信贷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史上,借款人以自然人为主,且企业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而来。因此,“自然人说”无论是在体系上(即与企业破产制度相对),还是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上,更加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应有之意。一言以蔽之,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自然人,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破产制度,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至各债权人的制度,具体包括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等。
二
个人破产制度设置的可行性
(一)公平原则是破产法的根本价值之所在
法律自其产生之时,就以正义、公平、效率、秩序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应体现平等和正义的原则。公平原则也是破产法的根本价值之所在,其所有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各债权人公平的债务清偿。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贯穿破产法律制度的各项制度之中,不仅适用于企业破产,同样也适用于个人破产。公平原则从债权平等出发,以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提供共同担保,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存在法定优先权的情形,各个债权人均按其债权额比例进行清偿。对债权人而言,保证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和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予以分配的同时,也防止对个别债权人的个人清偿,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债务人而言,在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础上,兼顾债务人“再生”的机会。就其制度本身而言也是适当和公正的。
(二)《民法总则》的体系性规定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民法典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根基,不仅对破产法律制度有原则性规范,也要有具体规则。《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原则等基本原则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原则性的指引,而且《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体系化、全面性的规定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基础。《民法总则》在为企业破产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的同时,也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提供基础支撑。
(三)夯实的实践基础和良好的法治基础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一样,需要一定的实践基础和配套制度予以保障。从《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几年的实践经验和破产法治的实践看,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审理机制。2018年审结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案件16000件,从破产案件的申请、受理、审理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制订奠定了夯实的实践基础和良好的法治基础。同样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出台,个人征信系统、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客观上均为个人破产制度设置提供了制度条件。因此,在夯实的实践基础、良好的法治基础、不断完善的技术条件的保障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当其时。
(四)破产审判专业化的加强
破产法院是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截止2018年底,,全国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了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且自2019年1月以来,在深圳、北京、上海相继揭牌成立破产法庭。三家破产法庭均是在法院内部设立的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机构,破产法庭的成立是我国破产案件专门审理的实践探索,我国在破产审判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上迈向了新的高度。随着破产审判专业化的实现,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将纳入规范化审理当中,破产法庭的成立也为个人破产的专业化审理提供了专业审判机构。
三
个人破产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一)使诚信、善良的债务人得以“再生”
在信用化的市场经济中,每个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债权人。所以,对于每个人来说,既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遵守者,又是制度的受益者。法律规范为每个人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使每个人在法律预测的范围内行为,只有每个人遵守制度,其可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反之,行为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时其是制度的遵守者;陷入债务危机中的债务人需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状态下,债务人可能一直背负着债务的枷锁,甚至个人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更无东山再起的可能性,债权人也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反之,使诚信的、善意的债务人在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将其所有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同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有复权的可能性,这一系列制度使诚信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允许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得以“再生”,其个人信用也在“再生”中得以修复,此时债务人是受益者。但是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个人逃债,其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诚信的债务人可以适用,除此之外则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二)回应了《民法总则》的挑战,进一步化解“执行不能”
一方面,现行《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分为3类,分别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直接适用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将自然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内。现行破产法适用主体的单一性无法体现《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分类的多样化。破产法律制度的革新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对《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多样化的回应,从而保持破产法与《民法总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所以,积极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够革新破产法律制度,回应《民法总则》对破产制度的挑战,并保持了民事法律体系逻辑上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从执行信息系统统计的数据来看,在执行案件当中,被执行人约有50%是个人,而“执转破”制度仅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其仅能在被执行主体是企业法人时发挥化解作用,由此,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是个人债务“执行不能”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下,使陷入债务危机的债务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宣布破产,在保护债权人的基础上予以免除一定的债务,使一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予以化解,避免陷入司法困境。
(三)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作为经济活动参与者,只要民事主体存在经济往来、参与民商事活动就可能产生债权债务,产生债权债务就可能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多数债权人债权的发生,个人就有破产的可能性。既可能存在善意的债务人,也可能存在恶意的债务人,恶意的债务人若通过破产制度免除其相应的债务,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公平、诚信原则相违背。通过自由财产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等使诚实、善意的债务人积极偿债,使社会上每一个市场主体坚定行为自负的理念,与此同时,债权人也更加审慎放贷,有助于规范信贷行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为债权人、诚实的债务人、社会建立一个正常的预期,进而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和信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诚实的、善意负债的债务人,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给予善良、诚实的债务人”再生“机会的同时,也是化解债务难题和“执行不能”的重要制度供给。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积极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设置个人破产制度,使其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中发挥其积极作用,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使“半部破产法”趋于完善,实现破产制度的革新。同时,也为诚信社会建设和社会福祉的提升作出贡献。
注释
1.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立破产制度,化解“执行难”.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90616,2019年7月15日访问
2.文秀峰:《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6版,第18页
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hina.com.cn/lianghui/news/2019-03/19/content_74589215.shtml,2019年7月15日访问
4.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http://courtapp.chinacourt.org/zixun-xiangqing-148652.html,2019年7月15日访问
5. 同1
6.南方周末:个人破产只是不幸,并非耻辱:https://m.chuansongme.com/n/2861828552922,2019年7月1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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