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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在KTV持工兵铲、啤酒瓶打架…梁平涉恶案6人公开被宣判:领刑1年半至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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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正当时,

一切违法犯罪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今天,

梁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涉恶案件

6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来源: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梁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9月29日上午,梁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易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孙某、余某、熊某某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据了解,该案是由梁平区人民法院院长石溅泉担任审判长,与四名人民陪审员、两名审判员组成大合议庭。梁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鸣隆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9月21日,该案已公开开庭一次,合议庭于9月29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审判长主持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合议庭休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对此案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孙某、余某在梁平区某KTV与吴某军发生争执。吴某军随后邀约唐某江、谢某政、严某华、廖某等人来到KTV329房间,唐某江持工兵铲、其余4人持啤酒瓶与被告人孙某、熊某某持啤酒瓶发生互殴。


被告人余某见状,跑至梁平区某酒吧向被告人秦某某、易某某、刘某某等人报信,他们赶至KTV329房间时,吴某军、严某华等人已离开房间,被告人秦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孙某、熊某某、余某等人便围殴了还在329房间的唐某江、谢某政二人,后经鉴定,唐、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日,被告人易某某、秦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秦某某、刘某某、余某、孙某、熊某某等人,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围殴并致二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系涉恶犯罪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发规,依法对6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梁平法院认真组织学习,迅速贯彻落实,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大合议陪审、陪审员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评议等机制。


因该案是梁平区首例涉恶案件,故梁平法院运用自主研发的“柚乡陪审系统”随机抽选出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审理案件,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阳光司法,保证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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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渝梁检刑诉〔2018〕12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和张某甲、傅某某、王某甲、冉某某、杜某某、唐某甲、蒋某甲、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双桂街道“安安鱼”饭店饮酒吃饭时,因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债务纠纷,双方在电话中相互争吵、谩骂,被告人杨某某扬言到本区文化镇找被告人刘某某斗殴,被告人刘某某扬言在文化镇街道等候。


随即,被告人杨某某、杨某邀约被告人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和张某甲、傅某某、王某甲、冉某某、杜某某、唐某甲、蒋某甲、龙某某参与斗殴。


被告人杨某邀约被告人徐某某并让其叫人,被告人徐某某邀约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某邀约汪某、谢某某、万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蒋某甲邀约谭某甲,谭某乙邀约甯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万某某邀约张某乙(另案处理),共计20余人参与斗殴。


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组织上列人员携带砍刀、木棒并驾驶五辆轿车从本区梁山街道“扈家巷”加油站出发前往文化镇街道。途中,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甲将砍刀、木棒分发给参加斗殴人员并要求大家将白布条绑在手上作为标示,以免误伤。


然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一方20余人到达文化街道寻找被告人刘某某斗殴。


被告人刘某某同被告人杨某某、杨某通话后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商议准备与被告人杨某某斗殴。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邀约谭某乙、唐某乙、黄某某、唐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剑、铁铲、木棒等工具在文化街道等候斗殴。


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共同的朋友方某某劝解双方不要斗殴,二人不从,方某某离开文化镇。


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汪某、徐某某和张某甲、傅某某、王某甲、冉某某、杜某某、唐某甲、蒋某甲、龙某某等20余人持砍刀、木棒、石头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谭某乙、唐某乙、黄某某、唐某丙等人持砍刀、剑、铁铲、木棒、石头在文化镇街道新街桥头处进行殴斗。


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持砍刀与被告人刘某某持砍刀互殴。被告人杨某、蒋某某、汪某、徐某某等人持木棒、石头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持砍刀、剑、铁铲、木棒、石头互殴。


双方互殴过程中致汪某、谭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受伤。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赶至斗殴现场时,斗殴双方逃离现场。


经鉴定,汪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刘某甲、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1月29日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汪某、刘某甲、刘某乙抓获,同年12月14日将刘某某抓获,同年12月18日将谭某某抓获,同年12月26日将蒋某某抓获,2018年1月17日将张某某抓获。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月2日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刘某某、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汪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破坏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汪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自首、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刘某某、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汪某、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查官助理:刘*

2018年4月1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单元**。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3日特赦释放。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家属院**单元**楼。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


渝梁检刑诉〔2018〕27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蒋某某、唐某甲、傅某某、冉某某、杜某某、王某甲和杨某甲、杨某乙、蒋某甲、谭某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双桂街道“安安鱼”饭店饮酒吃饭时,因杨某甲、杨某乙与刘某甲(另案处理)的债务纠纷,双方在电话中相互争吵、谩骂,杨某甲扬言到本区文化镇找刘某甲斗殴,刘某甲扬言在文化镇街道等候。


随即,杨某甲、杨某乙邀约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蒋某某、唐某甲、傅某某、王某甲、冉某某、杜某某和蒋某甲、谭某丙、张某乙参与斗殴。


杨某乙邀约徐某某(另案处理)斗殴并让其叫人,徐某某邀约屈某某、袁某某、唐某丁(均另案处理),蒋某甲邀约被告人谢某某、万某某、赵某某和汪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邀约被告人谭某乙,谭某乙邀约被告人甯某某、王某乙,万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共计20余人参加斗殴。


当日21时许,杨某甲、杨某乙组织上列人员携带砍刀、木棒并驾驶五辆轿车从本区梁山街道“扈家巷”加油站出发前往文化镇街道。途中,被告人张某某提议系白布条在手上作为标示,以免误伤,并将白布条分发给参与斗殴人员。


杨某甲等人将砍刀、木棒分发给参加斗殴人员。然后,杨某甲、杨某乙一方20余人到达文化街道寻找刘某甲斗殴。


刘某甲同杨某甲、杨某乙通话后与刘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商议准备与杨某甲斗殴。刘某甲邀约被告人谭某甲、黄某某,刘某乙邀约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乙邀约李某(另案处理),刘某丙邀约被告人唐某丙,唐某丙携带剑、甩棍参加斗殴。


刘某甲组织上列人员携带砍刀、剑、弩、铁铲、木棒等工具在文化街道等候斗殴。期间,杨某甲、刘某甲共同的朋友方某某劝解双方不要斗殴,二人不从,方某某离开文化镇。


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短刀、木棒,被告人龙某某、蒋某某、张某甲、万某某、王某乙、甯某某、赵某某、谢某某持木棒、石头,被告人傅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唐某甲和屈某某、袁某某、唐某丁持木棒,被告人冉某某持铁铲,被告人谭某乙持木棒、石头和杨某甲、谭某丙、张某乙持砍刀,杨某乙、蒋某甲、汪某某、徐某某持木棒、石头与被告人谭某甲持柴刀,被告人唐某乙持刀、石头,李某持木棒,被告人黄某某持洋铲、弩,被告人唐某丙持铝合金棒、石头和刘某甲持砍刀,刘某乙、刘某丙持砍刀、剑、石头在本区文化镇街道新街桥头处进行殴斗。


双方互殴过程中致汪某某、谭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受伤。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赶至斗殴现场时,斗殴双方逃离现场。经鉴定,汪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甲、刘某乙、谭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23时许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傅某某、冉某某、杜某某、唐某甲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7日、8日到梁平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谭某乙、万某某、谭某甲、龙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12日、14日、15日、25日、28日到梁平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2月14日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7年12月21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于当日向民警提供线索,协助民警在新盛镇南街卫生院对面一门市内将被告人甯某某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到梁平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并检举揭发他犯罪行为。


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分别于2018年1月8日、2月4日到梁平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蒋某某、谢某某、唐某甲、冉某某、杜某某、傅某某、唐某乙、张某甲、黄某某、谭某甲、王某甲、谭某乙、唐某丙、甯某某、赵某某、万某某、王某乙持械参与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列十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蒋某某、唐某甲、冉某某、杜某某、傅某某、王某甲、谭某乙、唐某乙、黄某某、谭某甲、唐某丙、万某某、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谢某某、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向民警提供线索,协助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黄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18年8月1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单元,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宿舍。 


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7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家园**幢。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乡**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单元。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系重庆市广播电视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业余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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