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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38岁教师在梁平5星酒店KTV借打手机拿着跑了,卖800元~千里外被捉


梁平城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公布了一则盗窃案件

令人咂舌的是:

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教师

还曾因为犯盗窃罪

被判10年有期徒刑,罚款1万元

为人师表,竟做出这样没有道德且违法的事

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16〕39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在重庆市梁平区爱利瑟宫KTV内娱乐时,以给朋友打电话为由,故意借用被害人殷某某的iPhone6S手机随后将殷某某的手机带离KTV包房,随即盗走


次日,被告人吴*于重庆市梁平区一手机店内销赃,获赃款八百余元人民币。经鉴定,案发时被盗手机价值2591元人民币。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吴*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卢前市场源发商住楼附近被揭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石*

2018年11月2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吴*,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教师,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里。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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