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有老板开空壳公司,虚开税票1700万! 栽大了~
梁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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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公布了一则虚开发票的案例:
有两老板在梁平开空壳公司
为7家公司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共计184份,共1700多万,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290余万元~
两人最终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18〕213号
渝梁检刑诉〔2018〕21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钟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并于2016年12月在本区成立重庆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人胡某某从钟某某等人处获取伪造的增值税进项票、银行交易流水、购销合同,并委托重庆**财务管理咨询公司进行税务申报。
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 17474736.94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290余万元。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唐*
2018年6月2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村**栋**房。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区**镇**村**号。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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