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男子318国道开车晃神撞死路人! 赔33万还被公诉~
公开案例
开车 手握他人生命和自己生命
集中精力是安全行车的保障
打电话、分心等行为都不可取
梁平一男子开车时打广子未注意前方路况
不慎撞倒路人,后救治无效身亡
大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支付了33万余元赔偿款……
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19〕8号
渝梁检刑诉〔2019〕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渝FA***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梁平区聚奎镇大来村出发,沿318国道往聚奎镇街道方向行驶。
当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国道318线1955KM+600M路段时,因张某某视线脱离车行方向,未注意前方路面情况,导致车辆将站在路边的范某某(男,殁年63岁)撞倒,造成范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和渝FA***6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范某某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与122报警电话,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33万余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检察官助理:王*
2019年1月1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住梁平区*镇*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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