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在梁平入室盗窃观音、财神菩萨等,4人落网!面临坐牢罚款~
电话:53235263 或 13068397316章老师
梁平城事
别冒犯亵渎了“神灵”,
不然要被惩罚的!
在梁平入室盗窃文物
的几名男子终于被捉拿归案了!
2014年以来,梁平几名男子伙同他人
在梁平、大竹等地入室盗窃了
观音、武财神、罗汉坐像及神龛构件等文物
去年7月底8月初,民警陆续捉住4人
检察院建议判处其
三个月拘役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罚款3千至1万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85号
渝梁检刑诉〔2019〕8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董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单独或者共同盗窃文物,其中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和罗某乙盗得财物2433元,被告人董某某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7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和唐某某(另案处理)到梁平区竹山镇正直村,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甲家堂屋,将被害人李某某甲家中的木雕观音坐像和木雕武财神像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系民国金漆木雕观音坐像和民国金漆木雕武财神像,为一般文物。经认定,民国金漆木雕观音坐像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25元;民国金漆木雕武财神像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到梁平区回龙镇山河村,进入汪某某卧室并将其家中的白瓷罗汉盗走。
经鉴定,被盗白瓷罗汉像系民国景德镇产品,为一般文物。经认定,民国白瓷罗汉像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67元。
3.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罗某甲指使下,被告人罗某乙驾驶渝F**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和唐某某(另案处理)到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月城村实施盗窃。
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和唐某某推门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堂屋,采用起子等工具将其家中木雕神柜上的神龛构件盗走,后被盗物品被罗某甲藏匿于罗某丙和罗某丁家中。
经鉴定,被盗物品系民国金漆木雕神龛构件,为一般文物。经认定,民国金漆木雕神龛构件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433元。
2018年7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区屏锦镇锦水路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同年7月31日,民警在梁平区屏锦镇兴平社区院内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
同日,民警在梁平区屏锦镇老街十字路口附近将被告人罗某乙抓获。
2018年8月1日,民警在梁平区垫江县高速路收费站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董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单独或者共同盗窃文物,其中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和罗某乙盗得财物2433元,被告人董某某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7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和唐某某(另案处理)到梁平区竹山镇正直村,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甲家堂屋,将被害人李某某甲家中的木雕观音坐像和木雕武财神像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系民国金漆木雕观音坐像和民国金漆木雕武财神像,为一般文物。经认定,民国金漆木雕观音坐像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25元;民国金漆木雕武财神像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到梁平区回龙镇山河村,进入汪某某卧室并将其家中的白瓷罗汉盗走。
经鉴定,被盗白瓷罗汉像系民国景德镇产品,为一般文物。经认定,民国白瓷罗汉像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67元。
3.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罗某甲指使下,被告人罗某乙驾驶渝F**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和唐某某(另案处理)到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月城村实施盗窃。
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和唐某某推门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堂屋,采用起子等工具将其家中木雕神柜上的神龛构件盗走,后被盗物品被罗某甲藏匿于罗某丙和罗某丁家中。
经鉴定,被盗物品系民国金漆木雕神龛构件,为一般文物。经认定,民国金漆木雕神龛构件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433元。
2018年7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区屏锦镇锦水路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同年7月31日,民警在梁平区屏锦镇兴平社区院内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
同日,民警在梁平区屏锦镇老街十字路口附近将被告人罗某乙抓获。
2018年8月1日,民警在梁平区垫江县高速路收费站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董某某和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和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和罗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2019年4月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瞎子”、“罗*儿”,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路**社区**楼,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李”,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董毛儿”,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房**单元**。
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2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
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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