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一电动车雨棚遮挡视线出大事了! 已赔死者16万还被公诉~
梁平交通案例
渝梁检刑不诉〔2019〕212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从本区仁贤镇**村*组出发,沿国道318线往本区双桂街道方向行驶。
同日19时33分许,当被告人唐某某驾车行至本区境内国道318线1946公里+350米路段时,因其所驾电动车违法加装雨棚影响行车安全视距且在未充分观察车行前方路况的情况下盲目通行,与同向行走的行人罗*云(殁年79岁)发生碰撞,造成罗*云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罗*云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挫裂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案发时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摩托车。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120电话求救,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将其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王**检察官助理:黄**2018年8月1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特 别 提 醒
梁平万事通或本地通公众号首页
输入违章或抓拍各弹出服务提示
红中、一中片区通不通公交? 梁平交委官方回复来了!
现场| 梁平主供水管热爆了, 工人抢修15小时~实在辛苦了
梁平一群洋马儿铁杆粉"骑上梁山",上坡4.1公里最快16分飙拢
梁平农民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396元, 增幅全市第一!
客服 18725647187 或 18223907502
广告推广| 15023099985 或 18983536872
↓↓点“阅读原文”进入梁平万事通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