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敢在梁平袁驿花2万元雇人行凶,5人全遭抓了!
梁平普法案例
这到底什么仇什么怨?
原来,
福建男子在梁平袁驿隧道工地做工
只因对工程监理不满
竟花2万元在袁驿街上雇凶伤人
一次不成,还实施第二次
#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07号
渝梁检刑诉〔2019〕10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之后被告人薛某某在四川省大竹县袁某某家茶馆找人雇凶时,被告人袁某某得知薛某某愿意支付2万元报酬雇凶伤人后,便与薛某某共谋,由被告人袁某某电话联系王某甲,告知其有人欲出2万元雇凶伤人。
王某甲同意后,随即来到袁某某家茶馆,由袁某某介绍给薛某某,薛某某便告知王某甲伤害对象系工程监理郑某某。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及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为2万元报酬欲故意伤害郑某某。
当晚由李某乙驾驶小车,来到郑某某所在工程项目部附近。因郑某某当晚未在工地,四人未能得逞即返回大竹,后被告人薛某某向王某甲等人支付了2000元路费。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电话告知王某甲,其所在工程队当晚在袁驿镇街道镇中酒楼请郑某某吃饭,让王某甲等人前来对郑某某实施殴打。
尔后被告人李某乙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来到本区袁驿镇镇中酒楼,三人用事先准备的木棍、水果刀等凶器将被害人郑某某头部、手臂打伤、腿部刺伤,尔后逃离现场。
之后被告人薛某某在袁某某家茶馆,向袁某某、王某甲等人支付了剩余款项,由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四人平分。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南充市升水镇渔猎人农家乐被南充市南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8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宿舍区,被台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8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四川省大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2018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派出所投案。
2019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巫山县双龙镇巫大高速钱家隧道工地,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袁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李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张**
2019年4月2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路桥集团**高速**,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为四川省大竹县**镇**巷**号,住四川省大竹县**家属院**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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