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 这女子来梁平合谋让两男子去招嫖, 一起合抢两失足女…
梁平普法案例
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2009年,在梁山街道某宾馆
一女子伙同两男子
以招嫖的方式约来两个卖淫女
发生关系之后又把钱抢了
两个卖淫女是真的“人财两空”
为当时分到的2000元钱
该女子东躲西藏的生活十年
最后还被建议判4年8个月,罚1万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283号
渝梁检刑诉〔2019〕28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敏伙同潘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共谋以招嫖方式抢劫卖淫女,并商定到梁平县(现重庆市梁平区)作案。
当日晚,被告人李*敏通过其认识的梁平出租车驾驶员魏某某(已判决)在梁平县梁山镇某宾馆订了313、206房间,李*敏又以潘某某等人要“耍小姐”为名,和魏某某一起去物色了卖淫女张某某和朱某某,并将二人带至潘某某和刘某某的206房间。
当日23时许,潘某某、刘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采取殴打和用尖刀威胁的方式当场抢走朱某某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抢走张某某工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手机一部,并逼迫张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
潘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取走张某某卡上的9400元人民币后,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敏逃匿。被告人李*敏案发后分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敏在巴南区**小区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李*敏到案后对伙同潘某某、刘某某等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伙同潘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敏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刘**
2019年11月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敏,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幢**。
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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