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两男子雇多人晚上偷走人家祖坟上6坨石件!这下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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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案例
现在一些有年代的墓碑越来越值钱
有些惯偷就蠢蠢欲动了
去年8月份梁平两男子
将梁山街道白沙村的老坟墓碑盗走
被检察院起诉了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345号
渝梁检刑诉〔2019〕34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本区双桂街道大*坝被告人张某某的古玩门市,告知其在本区梁山街道白沙村发现有一坐“中华民国十年建”的老坟,约定次日前往实地查看老坟墓碑石值不值钱。
同年8月4日上午,二被告人到白沙村看坟,后商量共同盗取该坟的墓碑石,销赃后所获利润除去运费和搬运费后平分。尔后,被告人张某某先后雇佣胡某某(支付运费300元)、谢某某、刘某某等7名工人(均另案处理,每人支付200元劳务费),准备钢钎、绳子、烂布等作案工具。
当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尾号690摩托车搭乘余某某和搬运工人刘某某,胡某某驾驶渝D*****双狮牌三轮摩托车搭乘两名工人,一起来到本区梁山街道白沙村6组“土包寨”坎下,用钢钎等工具将林某某家祖坟上的墓碑石福寿花板石头2块、寸鼓石头2块、爪角石头2块撬下盗走,运回本区双桂街道大河坝老*通修理厂处藏匿。
经鉴定,案发时被盗6块墓碑石,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19年8月15日17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双桂街道大河坝老*通修理厂处,将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检举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红八村8组的杨某某涉嫌盗窃4尊木雕佛像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同年9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第一派出所将被盗的墓碑石头6块发还给了失主林某某。2019年12月23日,二被告人出资将坟墓恢复原状。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举报杨某某涉嫌盗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9年12月2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路**号**栋**单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连同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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