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又捉到5个酒驾醉驾的!个个都被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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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案
总有人对酒驾抱着侥幸心理这不,梁平又有5人因为这事儿被抓罚款不说,还面临着拘留
划不来 划不来 划不来
1 无证酒驾摩托车
渝梁检刑诉〔2020〕85号
案件回顾: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渝FO****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梁山街道枫丹壹号附近“蚝门烤鱼饭店”外出发,沿机场路、鲁班路、人民东路往“东城丽景”小区工地方向行驶。
行驶至“东城丽景”小区工地滞留后,又驾驶该车沿人民东路、扈家巷、机场路、机场环线往本区星桥镇方向行驶。
同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车行驶至机场环线梨博园红绿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
经检验,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及住址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 酒驾无牌照摩托车出事故
渝梁检刑诉〔2020〕86号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从本区名豪下广场出发,经大众路、人民东路往机场路方向行驶。
当日22时许,唐某某驾车行驶至梁平区梁山街道鲁班路84号门前路段时,因没开启前照灯,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
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汤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唐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经认定,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罚款1400元。
3 饮酒开小车碰撞人家
渝梁检刑诉〔2020〕60号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10日20时7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仁和街梁山初中家属院家中饮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搭载同学邓某某,行驶至本区梁山街道机场路与石马路交叉路口时,与杨某甲驾驶的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卢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4.9mg/100ml。经认定,卢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揭发他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家属院**号门市。
2011年3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4 饮酒仍上路当场查获
渝梁检刑诉〔2020〕31号
案件回顾: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F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双桂街道松竹雅苑出发,经知德大道、竹丰路往平野园林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机场环线红绿灯路段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4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重庆**厂退休职工,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巷**号**幢**,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5 无证酒驾摩托车
渝梁检刑诉〔2020〕7号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证驾驶渝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本区**路**家属院出发,经人民东路、鲁班路、机场路,行驶至本区机场路北门红绿灯处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员,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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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证酒驾摩托车
渝梁检刑诉〔2020〕85号案件回顾: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渝FO****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梁山街道枫丹壹号附近“蚝门烤鱼饭店”外出发,沿机场路、鲁班路、人民东路往“东城丽景”小区工地方向行驶。
行驶至“东城丽景”小区工地滞留后,又驾驶该车沿人民东路、扈家巷、机场路、机场环线往本区星桥镇方向行驶。
同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车行驶至机场环线梨博园红绿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
经检验,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及住址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 酒驾无牌照摩托车出事故
渝梁检刑诉〔2020〕86号案件回顾: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从本区名豪下广场出发,经大众路、人民东路往机场路方向行驶。
当日22时许,唐某某驾车行驶至梁平区梁山街道鲁班路84号门前路段时,因没开启前照灯,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
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汤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唐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经认定,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罚款1400元。
3 饮酒开小车碰撞人家
渝梁检刑诉〔2020〕60号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10日20时7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仁和街梁山初中家属院家中饮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搭载同学邓某某,行驶至本区梁山街道机场路与石马路交叉路口时,与杨某甲驾驶的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卢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4.9mg/100ml。经认定,卢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揭发他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家属院**号门市。
2011年3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4 饮酒仍上路当场查获
渝梁检刑诉〔2020〕31号案件回顾: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F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双桂街道松竹雅苑出发,经知德大道、竹丰路往平野园林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机场环线红绿灯路段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4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重庆**厂退休职工,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巷**号**幢**,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5 无证酒驾摩托车
渝梁检刑诉〔2020〕7号案件回顾:
2017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证驾驶渝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本区**路**家属院出发,经人民东路、鲁班路、机场路,行驶至本区机场路北门红绿灯处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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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情况: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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