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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 在七匹马,重型货车惹个天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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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案

























我们曾在2019年冬分享《梁平开先河,“大转盘+红绿灯”!七匹马终于安装红绿灯了》。当时很多人在此转盘处搞晕,甚至认为不必要。其实这个交通枢纽处,近十年来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有了红绿灯不仅缓解堵车,而且能避免事故发生。你说呢,是不是。上图起美化作用 与文无关。



梁平有人开大货车

经过大河路啄子岩转盘时

与前方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导致摩托司机受伤死亡


渝梁检刑诉〔2020〕114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A2E类驾驶证驾驶渝F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本区工业园区沿303省道、迎宾路经啄子岩转盘往大河路方向行驶,当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大河路啄子岩转盘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车辆通行状况,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渝F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经鉴定,黄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胸部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血,左胫腓骨骨折,创伤性休克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6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事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2020年5月2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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