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有人半夜醉驾在乾街撞车…这下亏大了!
梁平普法案例
梁平普法案例
图为乾街夜景资料图。有人凌晨0点酒后驾车以为没事,于是载着老婆,竟在这条街上碰了他人的车,然后弃车跑了。结果问题大了
他跑后1个小时左右
就在街头被警察叔叔逮到了
一测酒精含量205.3mg/100mL
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以下是最新公开的检察法制案例,检方已匿名处理,不代表本平台观点,连小编也不知具体是谁,请勿自动对号入座。谨尊所有司机朋友莫酒驾、醉驾
渝梁检刑诉〔2020〕9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伍**与朋友朱**在重庆市梁平区石马路**餐馆吃饭、饮酒后,伍**驾驶其妻子的渝******号小型轿车从**餐馆出发,途经梁平区石马路、梁山大道、文峰路,往梁平区石马路西池广场方向行驶。
次日0时许,当被告人伍**行驶至乾街**餐馆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钟**停靠在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随后,伍**弃车逃离现场。当日1时许,民警在石马路西池广场附近将被告人伍**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伍**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5.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伍**已赔偿被害人钟**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石*
2020年5月14日
公诉意见:
被告人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石*
2020年5月1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伍**,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局**院**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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