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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脑| 梁平男子疑女友与人暧昧, 做了这样一件事…行凶者面临坐牢
普法案例
都说冲动是魔鬼
但总有人当耳旁风
梁平小伙怀疑女友与人暧昧
心生报复之念还叫来朋友
谁知这位朋友讲义气又暴脾气
听说有人打兄弟女朋友的主意
脾气一下就上来了
一道拐打在“暧昧”对象头上
这下就摊上了大事
渝梁检刑诉〔2020〕Z23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吃饭时,刘某甲怀疑李、吴二人有暧昧关系,便心生报复殴打李某甲之念,遂电话邀约刘*龙、刘*龙邀约被告人黄某甲和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朱家面馆”帮忙殴打。
接着,被告人黄某甲和刘*龙、邱某某等人到“朱家面馆”后,刘某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和邱某某等人吴某甲与李某甲有暧昧之事,邱某某首先打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用脚还击,被告人黄某甲和刘某甲用拳脚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后被人拉开。
李某甲称日后报复时,被告人黄某甲用手肘击打李某甲头部,致李倒地头部撞在公路路肩边缘受伤。
随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刘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甲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人共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图源:摄图网#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
2020年8月25日
被告人情况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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