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面子? 梁平大叔敬酒被拒, 操起酒瓶砸人…赔了1.2万还面临徒刑
梁平普法案例
以下内容:渝梁检刑诉〔2020〕318号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屈**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梁平区明达镇**杨某某经营的红*农家乐吃饭喝酒。
期间,因向张某某敬酒被拒,被告人屈**使用啤酒瓶将张某某的额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屈**于2020年10月23日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疗等费用1.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同日,被告人屈**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被告人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李**检察官助理:蒲**
2020年12月1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屈**(绰号“屈**”),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4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撤销对被告人屈**宣告的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扬善惩恶,弘扬法制正义。以上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特 别 提 醒
梁平万事通或本地通公众号首页
输入检察院或法院各弹出相关提示
精彩文章推荐
视频| 元旦深夜梁平一小车莫名自燃…还有这什么小车撞电杆,车头稀巴烂
快了!距梁平城最近的中型水库【龙象寺水库】快开工了!总投近4.6亿
视频| 元旦深夜梁平一小车莫名自燃…还有这什么小车撞电杆,车头稀巴烂
快了!距梁平城最近的中型水库【龙象寺水库】快开工了!总投近4.6亿
万事通客服| 18725647187
广告推广|15084314271 或 15023099985 或 15213523870
律师服务支持|易华13628210599 陈帅13628202166
↓↓点“阅读原文”进入梁平万事通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