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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驿这几起聚众斗殴、寻衅打人,警察来了还敢约到派出所门口继续打…抓了!

分享普法案例的 梁平万事通 2022-11-20



梁平普法案例


这早不是拳头打天下的时代了

还耍什么抛皮哟?真不知天高地厚

梁平有几个年轻气盛的20多岁小伙

一言不合,一事不顺就是“打”

打到警察蜀黍都出警了

到了派出所 双方还不服气

还继续邀约朋友帮忙斗殴

对十几岁的学生娃儿也打
真是猖狂到了幺不倒台的地步
这下好了 寻衅滋事罪伺候

#图源网络#

渝梁检刑诉〔2020〕Z31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1. 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范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及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袁驿镇**烧烤聚餐。
因范某某不满张某某,示意张某某、刘某甲等人灌张某某酒,后刘某甲找张某某喝酒时被张某某拒绝,范某某认为张某某没有给他面子,双方发生口角被他人拉开后,范某某遂邀约了杨某某、罗某某、欧某甲(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打架。

#图源网络#

后范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罗某某于当晚23时许在袁驿镇麻麻鱼火锅店门口与李某某、张某某斗殴,期间,李某某用水果刀扎伤张某某、范某某。经鉴定,范某某、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凌某甲、凌某乙(均另案处理)及凌某乙相亲对象董某某等人在本区袁驿镇驿城KTV “333”包房饮酒唱歌,期间,刘某甲(另案处理)从他处来到“333”包房,凌某乙见董某某与刘某甲举止亲昵,心生不满告知其哥哥凌某甲。
凌某甲、凌某乙遂邀约冯某某、徐某某、兰某某、孟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到刘某甲所在的“999”包房,凌某甲让凌某乙打了刘某甲一耳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遂同凌某甲等人在包房内发生斗殴。
后双方均不服气,约定到KTV走廊继续斗殴。此时,凌某甲指使徐某某邀约孟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帮忙打架。而后,张某某等人与凌某甲、凌某乙、冯某某、徐某某、兰某某、孟某某等人在走廊互殴。
双方打完仍不服气,刘某甲给范某某打电话喊人,徐某某电话邀约文某某(另案处理)带人过来帮忙打架。文某某邀约了范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廖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前来帮忙打架。
范某某等人赶到驿城KTV后,见张某某受伤,遂与凌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范某某、梅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等人与凌某甲、凌某乙、冯某某、徐某某、孟某某等人在KTV大厅互殴。
民警出警后,带凌某乙等人回梁平区公安局袁驿派出所调查,此时,范某某、梅某某、凌某甲仍不服气,继续邀约人员斗殴。
范某某邀约刘某甲、赵涛(另案处理),刘某甲、梅某某共同邀约王某乙(另案处理),凌某甲邀约冯某某、徐某某、兰某某、孟某某、刘某丙,双方在袁驿派出所大门口继续斗殴
经鉴定,张某某、刘某甲、凌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事实


1. 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范某某在本区袁驿镇响滩村318国道上偶遇被害人唐某某,因张某某不满唐某某二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棒球棒对其进行殴打。
2.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范某某以看不惯被害人刘某丁、欧某乙随身携带棒球棒为由,在本区袁驿镇麦乐鸡汉堡店门前道路上,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

图源网络

3.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因不满本区**中学学生贺某某(男,16岁)与该校学生汪某某一起玩耍遂指使刘某甲在该校殴打贺某某。后刘某甲指使其同学叶某某在该校花园内对贺某某进行殴打。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均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2020年11月11日
被告人情况



 1.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9月4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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