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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大叔去个足浴为关电梯门将人打倒…被指控犯罪!

分享普法案例的 梁平万事通 2022-11-20

梁平普法案例

现在早已不是靠拳头闯天下了
还是那句老话:动手之后没有赢家打赢了进牢房,身心痛打输了进病房,皮肉痛快和小编看看下面这起案件梁平有人在足浴店只因关闭电梯门一事双方就以拳头相争,互相殴打被告还是累犯,要从重处罚!


#图源:摄图网,与文无关#

01案 件 回 顾渝梁检刑诉〔2021〕45号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l0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区双桂街道桂西路“洛*”足浴店外的电梯内,打开电梯门等待其朋友时, 遇被害人彭某某乘坐电梯。
双方因关闭电梯门一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人杨某在电梯内用拳头击打彭某某的面部、头部等部位后二人相互扭打着离开电梯至“洛*”足浴店外的平台内,被告人杨某在该平台内再次对彭某某实施殴打,致彭某某受伤倒地。

#插图与本文无关,图源:摄图网#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02公 诉 意 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图源:摄图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陈**2021年4月7日


03被 告 人 情 况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单元**。
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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