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梁平小伙疑女友与人暧昧,打人! 喝酒不准走,也打人…当赔匠还判刑
梁平普法案例
梁平普法案例
气是惹祸根苗,梁平有小伙:疑女友与人有暧昧将人打一顿喝酒不准别人走也打人一顿有人盲目讲义气,兄弟说干就干……因为一些小矛盾、小误会
打伤他人出了气自己却被公诉,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邱某某在公众场所共同或单独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殴打李某甲、陶某某共2次,被告人蒋某某参与殴打李某甲、李某乙共2次,被告人邱某某参与殴打李某甲1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女友吴某某和李某甲等人在本区梁山街道双桂路“朱*面馆”饮食店饮酒吃饭时,刘某甲怀疑李、吴二人有暧昧关系,便心生报复殴打李某甲之念,遂电话联系其弟弟刘某乙(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邱某某、和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到“朱家面馆”帮忙殴打。
接着,被告人蒋某某、邱某某等人到“朱*面馆”后,被告人刘某甲告知邱某某等人吴某某与李某甲有暧昧之事,邱某某先打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用脚还击,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和黄某某用拳脚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后被人拉开,李某甲称日后报复时,黄某某用手肘击打李某甲头部,致李倒地头部撞在公路路肩边缘受伤。
随后,被告人蒋某某、邱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甲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邱某某等人赔偿了李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2. 2020年6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陶某某、郭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梁平时*”大排档吃饭饮酒过程中,陶某某起身先行离开,被告人刘某甲不准其走,起身上前从背后将陶某某推到在地,并将携带的酒瓶砸在附近地上,后被他人劝阻,导致陶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多处皮肤擦挫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陶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3. 2020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刘某乙、李某乙、郭某某(女)等人在本区梁山街道梁柚路6号1号楼的“黑*汉私房菜”饮食店饮酒吃饭期间,李某乙问刘某乙是否喜欢郭某某而导致郭哭泣并用玻璃划伤自己的手腕离开就医。
被告人蒋某某认为李某乙在针对刘某乙惹事,遂在饭店大厅拦住李某乙进而发生口角、抓打,后又持一陶瓷花盆砸李某乙的头部。二人互相殴打期间,刘某乙在中间拉架,后又与被告人蒋某某共同殴打李某乙,造成李某乙头部受伤。
02被 告 人 情 况
1、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区**足浴城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家园**幢**单元**。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5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8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社区**路**号**栋**单元**室。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出租屋。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03公 诉 意 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邱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随意殴打他人,且被告人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邱某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图源:摄图网#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2021年2月26日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邱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随意殴打他人,且被告人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蒋某某、邱某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图源:摄图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2021年2月26日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特 别 提 醒
梁平万事通旗下公众号首页
输入法院 检察院查询相关信息服务
精彩文章推荐
梁平新增国防主题公园, 你猜在哪里? 还有另一公园也在建设中…
梁平外卖小哥撞上小车, 路人妹儿看到差点落泪…生活真不容易!
梁平新增国防主题公园, 你猜在哪里? 还有另一公园也在建设中…
梁平外卖小哥撞上小车, 路人妹儿看到差点落泪…生活真不容易!
万事通客服| 18725647187
广告推广|15213523870 或 15084314271 或 15023099985
律师服务支持|易华13628210599 陈帅13628202166
↓↓点“阅读原文”进入梁平万事通主页
看都看完了,点个赞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