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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案例
#插图与本文无关#
以下正文:检察案件公开网
渝梁检刑诉〔2021〕138号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被害人吴某某家旁边地坝上,采用强行拉扯吴某某衣服以及骑坐在吴某某大腿上、强行拉扯吴某某裤子等强制手段控制吴某某,试图看、摸其下体。
吴某某奋力反抗和大声呼救引来周围群众,刘某某经围观群众劝说仍不放手,后被强行拉开。
被告人刘某某在拉扯被害人吴某某过程中,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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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生下来时不多看你妈一眼
你个S老头,我艹&…%%$&
你以为天下没有王法了吗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追求性刺激,违背他人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方法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2021年7月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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