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和金融债券政策汇总-1209
1、交易所对于区县级城投债发行前备案边际收紧,近期存在不少区县级城投债发行前备案被退回的情况,交易所目前对于区县级城投尚无统一可预期的执行政策,具体项目还是“一事一议”;
2、地市级城投(非省会、非计划单列市、非苏浙粤闽等沿海省份)申报发行公募公司债券2022年以来仅限于偿还1年半内到期或者回售的公募公司债券;(2020-2021年获注册生效于2022年发行的还能用于私募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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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展业重点:
抢抓借新还旧、含权公司债券转售、持续推进企业债、拓展境外债及明珠债券。
一、 企业债券
1、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规划、环评、能评、稳评等相关文件;
2、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需为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是否在合并范围内作为判断依据)作为法人主体;
3、(募投项目负面清单)政府回购项目、政府代建项目、纯公益性项目和商业地产项目均不适宜作为募投项目;
4、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比例:总体而言,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除绿色债和项目收益债外,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绿色债券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80%。项目收益债除项目资本金外项目投资均可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筹集,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相关要求;
5、补流比例
不超过40%:一般企业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