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债监管政策及执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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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二)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
发改外资【2019】666号文
一、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二、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四、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六、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1)政府收入合并不能超过50%(可以设置夹层规避),棚改安置房不算政府收入;
(2)补流比例不能超20%;
(3)额度限制:发债规模(口径为境外债,不含境内债)不能超过净资产40%(包括累计余额);
(4)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覆盖债券利息;
(5)项目收益在债券存续期覆盖利息,营运期覆盖总投资。
1-4 均为红线与是否有备用信用证增信无关,不能突破。
资金回流的步骤
(1)步骤一:签约登记。直接发行或担保发行架构下,债券发行成功后首先需要在外管局完成外债签约登记或内保外贷登记,这是资金回流的前置条件;维好协议架构暂不涉及。
(2)步骤二:资金回流与结汇。完成外管局签约登记后,直接发行架构下发行人可开设银行专用账户,完成意愿结汇;担保发行和维好协议架构下,境外发行人可通过向境内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完成资金回流。
(3)步骤三:资金提取。根据汇发〔2016〕16号,发债募集资金需遵循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的原则,对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回流后的用途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
来源于公众号债券池:中资美元债讲义
资金回流的方式
(1)直接发行架构下,资金回流程序较为简单。完成外管局外债签约登记后,境内企业可将资本金账户中的外汇资本金自行选择时机结转为人民币,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当境内企业需要实际使用结汇资金进行支付时,再由银行对结汇资金支付用途进行审核。
(2)担保发行架构下,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回流,
一是向境内放贷,即境外发行人将发债募集资金通过借贷的方式提供给境内担保主体,这构成一笔外债,意味着除内保外贷登记手续外,担保方还需就该笔外债在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二是股权投资,即境外发行人使用发债募集资金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等以实现资金回流,需要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管理规定。
(3)维好协议架构下,除向境内放贷或股权投资外,还可通过融资租赁通道、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外存内贷、外保内贷等方式实现资金回流。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不同发行架构资金回流难度差异已相对不大。
来源于公众号债券池:中资美元债讲义
(1)直接发行架构指境内企业借助自身评级直接在离岸市场发行债券,结构简单,信用度高,是近年监管较鼓励的发债方式,但在税负方面不具备优势。
(2)母公司跨境担保架构指以境外子公司(通常为无实际业务的SPV)作为发行人,境内母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的发行模式。
设立境外SPV可以减少部分税负,但在资金回流上受到外管局“内保外贷”相关规定项下的监管。2017年汇发〔2017〕3号文放开“内保外贷”资金回流限制后,母公司跨境担保架构得以加快发展。
(3)备用信用证架构是以境外子公司为发行人,境内或者境外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发行方式。对债券持有人来说,备用信用证是备用于发行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具有担保的性质;对发行人来说,备用信用证可起到促进发行、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提供备用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境内主体的授信行,银行通常要求发行人提供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并按备用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证费用。
备用信用证的增信效力较强。2020年天物集团出现债务偿付困难后,其备用信用证美元债由开证银行工商银行代偿,提振了投资者对于备用信用证架构的信心。
(4)维好协议架构指以境外子公司作为主体发行债券时,境内母公司出具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承诺在境外子公司出现现金流困难时提供支持,但在法律层面不具备强担保责任。维好协议通常还会搭配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维好协议避免了跨境担保限额限制,也不受“内保外贷”资金回流限制。
但维好协议的增信效力弱于担保。2021年方正集团重组案例中,维好协议形成的对境内企业的追索权在债权申报中最终未获确定,此后维好协议架构的市场认可度明显降低。
来源于公众号债券池:中资美元债讲义
(1)在申报环节提供境外评级,境外评级不止三大评级机构,还包括中资境外评级机构。
新申报的项目或者未审批的项目需要具备境外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或者国际评级情况,境外评级报告或将作为审核过程中的参考要件,要提供佐证材料;
(2)弱资质发行机构需要备证发行,且备证行需要提供国际评级情况。
信用级别较低的主体或者计划备证发行的项目,要求提供后续项目获得备证的支撑材料,并在备案登记证明(批文)中注明“由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增信”等相关要求,同时要求提供备用信用证的行为提供出具合规承诺书,同时抄报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
“境内发债主体+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增信”的结构设计由于不确定是否能够通过担保备案且目前此结构尚无实际案例,故最好谨慎。
常见条款
普通中资美元债的常见条款
(1)选择权条款。
①赎回条款授予债券发行人在到期日前赎回全部或者部分债券的权利,是中资美元债最为常见的条款之一。发行人是否行权受市场利率等因素影响,当市场利率处于下行周期并低于票面利率时(平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筹集资金,会倾向于赎回债券;当债券价格波动较大时,发行人也常选择提前赎回债券来向市场释放流动性状况良好的信号。
②回售条款授予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前将债券售回发行人的权利,与该条款在境内债券中运用较多不同,回售条款在中资美元债中相对不主流。债券持有人是否行权与债券价格等因素相关,当债券价格处于下跌通道时,持有人倾向于行权以避免债券价格下跌的损失。
(2)投资者保护条款。
①交叉违约条款规定若债务人或其关联对象在其它债务项下触发违约条件时,也被视为对该项债券的违约。交叉违约条款通常存在宽限期和救济与豁免机制。
②事先承诺条款包括财务指标、无保留审计意见、年报按时披露、评级维持、经营维持等方面的承诺。
③事先约束条款包括债务限制、限制支付、限制资产出售等。
债务限制条款要求发行人及其关联子公司新增债务需要保证固定费用覆盖率(FCCR ratio,EBITDA/(利息费用+股息))不低于一定倍数,或杠杆系数(DEBT/EBITDA)不超过一定倍数。
限制支付约束条款限制发行人现金分红、股权回购、次级债务赎回及可允许投资之外的投资,核心在于限制发行人支付资金用于偿付优先级在本债券之后的债务。
限制资产出售条款要求发行人及受限主体在交易价格不公允及出售所得多数为非现金的情况下不得出售相关资产。
永续美元债的常见条款
(1)利率重置条款是永续债的核心条款之一。多数永续债为激励发行人赎回,从第二个重定价日起设置利率跳增机制,常见有跳跃式重置、累进式重置等。
(2)利息递延和递延限制条款。
①利息递延条款是影响永续债股性的关键条款之一,其规定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及已经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也不构成违约。
②递延限制条款包括股息推动、股息制动等,核心是在发行人选择递延付息的情况下限制其进行现金分红。
(3)其他触发条款。
①提前赎回条款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发行人可行使赎回权,包括会计变更、税务原因、控制权变更、债务违约等。
②利率额外上浮条款指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债务违约等触发事件下,发行人若不赎回债券,票面利率将上浮一定基点作为惩罚,常见在300BP-500BP之间。
来源于公众号债券池:中资美元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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