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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企业钱超期归还、转让二手房、受赠财产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园 2021-09-22

转:小陈税务    来源:广西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小陈税务备注:查看当地的标准)

二、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小陈税务备注:全国统一的口径,注意财税[2009]78号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三种情形的无偿赠与,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如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等,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小陈税务备注:全国统一的口径)

四、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小陈税务备注:全国统一的口径,只是扣除的20%查看当地的标准)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小陈税务备注:全国统一的口径)

六、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小陈税务备注:全国统一的口径)

七、关于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个人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小陈税务备注:政策依据是国税函[1998]428)

八、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个人或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小陈税务备注:政策依据是国税发〔2006〕108号)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小陈税务备注:政策依据是财税字〔1999〕278号)

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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