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看看隐瞒销售收入有多严重?
来源:厦门税务
日前,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实2017年度隐瞒销售收入2937.58万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26.83万元,属于偷税。经集体审议,税务机关对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那么,在这起偷税案中,有哪些涉税风险需要注意呢?
一、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认定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例如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账外隐瞒部分销售收入、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属于偷税。
二、企业偷税会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偷税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企业补充申报未开票收入需要加收滞纳金吗?
需要。企业应该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实际收入并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案例解析:例如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补充申报了该公司2017年1-10月的未开票收入共计3806.75万元。该公司辩称:在销售货物时,有些客户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防客户在申报纳税后又提出补开发票的要求,所以该公司在销售当月未开具这部分的发票,也未确认这部分的收入。该公司在2017年12月确定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后,再于2017年12月统一对这部分销售收入作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未认定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补充申报的共计3806.75万元未开票收入为偷税,但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还是为此缴纳了51.9万元的滞纳金。
因此,企业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实际收入并申报纳税,包括当月应确认的未开票收入。
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又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如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糕点、鱼干等产品,产品销往厦门地区或省内外其他地市,客户下单两三天内发货完毕,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所以,应认定该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时间。
六、如果当期有发生退货,企业应如何确定当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解析: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1-10月期间,该公司的销售额应扣除因滞销、过期、破损等原因发生退货的金额合计1752.65万元。该公司提供了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可无条件退换货)、退货的入库单和退货单以及退货退款收款收据为证。
税务机关认可了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退货证据,将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因滞销、过期、破损等原因发生退货的金额合计1752.65万元从实际销售额中扣除。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是企业实现自身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应从狠抓安全生产、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管理水平等方面以提升自身竞争力。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强化财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时了解税收相关政策并运用到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用依法纳税的“金名片”为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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