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涉税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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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涉税那些事儿
大家好,欢迎收听听见真知。本期,我们来聊聊存货损失涉税的那些事儿。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这三个文件中,关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做了相关规定。
首先,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增值税角度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都包括哪些情况呢?上述文件中规定了,它包括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与以前的旧细则不同,新细则中非正常损失是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的。因此,企业外购存货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中造成的毁损,是不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其次,所得税方面。
对于存货损失的确认问题,我们主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文件第五章,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它规定了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1、存货盘亏损失的材料包括: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3、存货被盗损失的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那么,这些证据材料需要提交税务局申报么?不需要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不需要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只需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申报表即可。这就对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在所得税方面,需要区分损失的类型,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准备资料,在企业内部留存备查,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明细表,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好了,本期听见真知就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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