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会遇到哪些问题?
转:甘肃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平时生活中不大容易注意到的一类发票,那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会遇到哪些小问题呢?今天,小编和您一起来了解下~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遗失,如何重新补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具体程序为:一、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二、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三、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打印税收分类编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因此,机动车销售发票不需打印税收分类编码。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需要加盖发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该使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价款中是否包括过户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 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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