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全(2018年7月版)
来源:鞍山汇信会计学校 小颖言税 音频:宋雪 视频:国税总局 财税园补充整理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多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x1342w7hs3o&width=500&height=375&auto=0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园: 2018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新政策尚未发布,目前很多地方都是暂按原优惠政策延续执行。
(一)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免征办理程序参照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
3、财税园:《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1、财税园: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税园: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财税园: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的扣除;如果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五)财税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用足减计收入优惠。如果主要原材料、产品都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则可以减按90%计算收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的展规定如下: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附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一)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来判断认定。
(二)不得人为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数据。
部分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调整的时候,刻意少调整、或者不按原则,推迟确认收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将会按照正确调整后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如果不符合条件,将会被取消优惠政策,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所以这种行为得不偿失。
(三)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无需备案但需要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五)季度预缴时自行判断是否减免,汇算时候再多退少补。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无论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补缴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财税园链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全(2018版) |
小微企业又一好消息!国务院确定:5项措施缓解融资难题! |
科技成果个人所得税优惠应关注五个细节 |
毕业季,准备创业的大学生请收好这份税收大礼包! |
企业改制重组,切莫忘了这四类税收优惠! |
新固定资产扣除政策优惠多 |
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了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100万了 |
请关注财税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