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非法集资案背后的税收黑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弘 刘戈 刘志军
涉嫌非法集资、逃避纳税——H公司同时进入税警双方视线。在企业账目不全、负责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专案组从寻找企业关联人员、剖析企业资金乱流入手,一步步揭开了企业经营的真相。
制图:李星
01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蹊跷
近日,长春市税务机关与吉林省抚松县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成功查处一起小额贷款企业偷税案件。经查,2012年7月——2015年12月期间,H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虚假申报等手段,隐匿收入1587.26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长春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征企业所得税410.94万元、加收滞纳金269.49万元、罚款260.1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全部税款均已补征入库,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2018年1月,H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亲友因涉嫌在吉林省抚松县非法融资,被抚松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该企业的大额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偷逃税款嫌疑,抚松县公安机关遂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长春市税务机关,并提请税务机关对H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联合调查。
长春市税务机关在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指派稽查人员与公安经侦人员共同成立跨区域税警联合专案组,负责该案调查工作。根据抚松县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H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进行仔细查阅和分析。
征管数据显示,H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及为小企业提供发展、管理、财务等资讯服务业务。
在案头分析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H小额贷款公司的所得税贡献指标连续4年异常波动,且幅度较大。2012年营业收入24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1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454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32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473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120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08万元。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信息来看,该企业经营业务单一、人员数量固定,每年的经营成本、费用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应当维持在一定范围内,但该企业的所得税贡献指标在上述年度内却异常波动,说明企业可能存在虚增成本或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针对企业所得税指标疑点,税警联合专案组决定从账目检查入手,对H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2015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
在此之前,由于涉嫌非法集资,该企业的账簿资料与相关涉案人员已被抚松县公安机关扣押。因此,检查人员决定先期前往抚松县对企业开展的贷款等业务进行调查,获取证据。
02
案件调查陷入僵局
在抚松县公安局,检查人员对公安机关扣押的H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2015年度账册和涉税资料进行了仔细审阅,发现该企业4年来的账载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左右,远小于该企业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1071万元。检查人员据此判断,抚松县公安机关扣押的企业账簿资料并不完整。在企业账簿检查未取得预期收获的情况下,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对H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实施问询,以核实相关情况。
然而此时,王某因心脏病突发已被送回长春市就医。为尽快查明企业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税警双方会商后决定,先对知晓该公司部分经营情况的王某妻子联合问询,以寻找案件线索。
起初,王某妻子并不配合专案组的问询工作,检查人员耐心对王某妻子进行了法治教育,晓以利害。最终,王某妻子态度转变,向检查人员透露:H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2015年营业收入大约为2500万元左右——这与专案组掌握的企业营业收入数据相比,增加近1400万元。结合王某妻子提供的信息,综合前期各类数据和线索,检查人员初步判断,H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通过设置账外账的方式,隐瞒了真实营业收入。为加快办案进度,尽快取得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决定赶回长春,对已在长春就医的王某实施问询。但随后的调查工作却并不顺利,王某虽然接受问询,但拒不承认企业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等涉税违法行为,案件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03
银行流水数据现疑踪
专案组重新对企业经营特点进行了分析,梳理了相关信息,根据小额贷款企业经营活动“高度依赖资金回流”的经营特点,重新制订了调查方案:通过核查企业银行资金流水、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账户资金等工作,查询可能与H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过交易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通过核查企业真实业务往来情况,摸清企业真实营业收入,继而证实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2012年——2015年期间H小额贷款企业的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妻子的个人账户、企业财务经理等人的个人账户进行了数据调取。面对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为保证尽快完成稽核比对工作,稽查部门增派了7名人员加入专案组,12名检查人员经过21个小时的连续不间断筛查,终于在众多的银行流水信息中发现了蛛丝马迹。
检查人员发现,H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在2012年8月——12月、2013年2月——4月、2014年5月——7月、2015年1月——4月等时间段内,发生了数十笔较为密集的小额资金流出,并且各个阶段流出资金的数量总额均在500万元以上。将企业银行流水与企业的贷款合同逐一对比后,检查人员发现,上述4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近50笔流出资金均是企业对外发放的贷款,不仅所有借款人均为自然人,而且其中有8人在4年内曾多次从H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过贷款,总数达36笔。
04
异地外调揭开逃税秘密
税警双方对线索进行会商后,决定对与H小额贷款公司有经常性借贷交易的8名人员,开展针对性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调验了8名借款人身份信息后,发现8名人员的居住地点均在抚松县境内。于是,检查人员再次前往抚松县外调。
税警联合专案组先后对8名借款人进行了问询,发现8名借款人均为H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亲戚,双方之间并没有实际的贷款业务发生。8人向专案组表示,因为银监会对于小额贷款企业具有“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的规定,因此他们与H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约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先“帮忙”将企业贷款资金提取出来,将数额“拆分”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再以现金方式“归还”给王某,供其在监管部门“视线”之外私下对外开展借贷经营。
根据8名人员提供的信息,结合企业申报信息和前期调查的企业经营数据,专案组基本确定,H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将资金“化整为零”拆分提取后,账外经营从事借贷业务,并隐匿收入的行为。
取得证据后,专案组立即返回长春,对H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再次进行联合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税警双方对王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向其陈明了非法集资、违规贷款和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违法后果。面对专案组提供的多项言证和资金流动证据,无法自圆其说的王某最终承认,企业存在账外贷款经营行为,并交出了H小额贷款公司的“内账”。检查人员通过仔细核查,最终确认H小额贷款公司在2012年——2015年期间,共计隐瞒利息收入1587.26万元。
经过专案组不懈追查,案件终于水落石出。2012年——2015年期间,H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企业员工的个人账户以及直接发放现金等形式,账外经营,共隐匿经营收入1587.26万元,偷逃营业税79.36万元,企业所得税322.05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补征税款,对企业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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