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分析
来源:谢德明博士 音频:嘉博事务所 谭老师
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分析
谢德明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有偿租赁劳动力,实现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相分离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劳务派遣是一种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公司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接受使用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则是“用工单位”。本文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会计处理问题和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财务工作者有些许帮助。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保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社保的缴纳理论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且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法规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似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也认可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可由用人方和用工方进行协商确定。
因此,目前实务中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存在两种缴纳方式,一是如果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则社保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负担;二是如果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企业只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由企业进行支付,则社保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则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企业只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用,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由企业进行支付,则企业直接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为:销售额÷(1+6%)×6%;小规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公式为: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差额纳税,计算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由此,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用工企业可以凭劳务派遣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则用工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差额计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用工单位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农民工。
(三)个人所得税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见,劳务派遣公司负代扣代缴义务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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