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未取得进货凭证也可以免税啦~
转:厦门税务
问
我们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果出口了但没有取得进货凭证可以申请免税吗?
答
问的好!企业可是赶上好时机咯~10月起,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使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也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哦。
关于跨境电商的这些税事儿
以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且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文件指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文)。
也就是说,无论是想退税还是免税,出口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缺一不可。然而在实际交易中,跨境电子商务与以往出口贸易不同,往往额度小、单数多。一些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向个人或者个体户购进出口货物,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货物不仅无法退税,还要视同内销征税。对企业来说,着实是一大负担。
but!
小伙伴们可以放宽心啦!
新政策来咯~
2018年10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即使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也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小贴士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新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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