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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又扩围!今天学习咋执行~
转:海南税务 来源:深圳税务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税务总局随后制定《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今天的课程,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及其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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