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分红,四个涉税问题要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邱晓玲
目前,有些企业通过虚拟股权模式吸引人才,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授予公司的虚拟股权。员工无偿取得虚拟股权,不得转让,离职后持有的虚拟股权自动失效。企业业绩、利润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后,则根据员工所持虚拟股权数量,向员工分配利润。该虚拟股权不做工商登记,仅作为企业内部资料。那么,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税务财会应如何处理?
虚拟股权分红按何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有出资证明书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持有公司的股票。员工虽取得公司虚拟股权,但并不对公司进行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没有出资证明或公司股票,员工不属于公司的股东,不属于持有公司股权。
因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规定尚未出台,根据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工未持有公司股权,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不属于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是其在公司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因此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假定均为居民个人)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虚拟股权分红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员工取得公司支付的虚拟股权分红,是根据公司的虚拟股权制度取得虚拟股权,在公司业绩等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取得的收入。该收入与员工在公司任职相关,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虚拟股权分红是否属于计提社保的工资总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规定,“奖金”项目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其中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员工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属于劳动分红,为工资总额中的奖金,应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
虚拟股份分红的会计处理
在公司业绩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就要按利润的一定比例,向拥有虚拟股权的员工支付利润。该虚拟股份分红属于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一)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3) 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因此,员工取得虚拟股份,以及离职被收回虚拟股份时,不做会计分录。
1.满足条件确认分红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分红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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