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看税务总局又发“定心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落细落实过渡期政策
确保个税改革红利全面及时释放
8月31日,新个税法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10月1日起实行过渡期政策,将基本减除费用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为确保上述过渡期政策落地落细落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保个税改革红利全面及时释放,给广大纳税人吃下“定心丸”。
为保证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公告》指出,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广大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
针对由于部分扣缴义务人可能错选税款所属月份,导致部分纳税人未能享受5000元/月减除费用的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更正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为纳税人免除后顾之忧。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表示,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部门将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和新税制的宣传培训,确保个税改革‘大礼包’精准送达到每位纳税人的手中。”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说。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财税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个人所得税扣子女教育费、房租,财务会忙不过来吗? |
记者街头采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不能讲得更透了! |
提供哪些资料:子女教育费、房贷房租等专项附加扣除 |
发工资的单位怎么扣子女教育费、房租及赡养老人费等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