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提示:这种情况可先退税,再享受减税政策
转:厦门税务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其中规定“纳税人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问
财务严女士来电咨询:
“公司一直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期的月份当做税款所属期报税,10月开始实行新的费用减除标准,但公司将10月实际发的工资报在了9月的税款所属期,导致没有享受到5000/月的减除费用。该如何处理?”
税务部门答复
首先
厘清将劳动所属期当做税款所属期报税,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比如,9月干活、10月发薪水,正常是11月报税,但由于混淆了劳动所属期和税款所属期,认为税款所属期是9月,于是在10月申报税款,其结果是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期都提前了一个月,还导致员工10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享受到减税红利。
其次
纠正错误申报做法
①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错误申报做法的书面说明、10月份计发工资的发放证明或财务记账凭证。
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将9月份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上的计税收入更正为0,办理该属期已缴税款的退库手续;
③11月申报期,企业将10月份实际计发的工资金额填报至10月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按5000元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重新计算缴纳税款。
第三
如果企业发现问题时 11月已经
作了申报,则上述①②步骤不变,
③步骤修改如下:
③更正11月已经申报的10月份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按10月份实际计发的工资口径,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缴税额后,按差额退补税款。
夏夏
通过上述处理,相关企业员工10月实际取得工薪所得,不仅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而且以往不正确的税款所属期和对应的申报时间都得以纠正。
原来企业发放收入当月就申报缴纳的税款,现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发放的次月申报缴纳,既规范了企业的申报行为,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提醒
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迅速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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