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升级,创业创新税收优惠了解一下
转:厦门税务
今天,小编来盘点一下,为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国家最新出台了什么税收政策。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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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规定是对2018年12月31日到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的延续,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土房两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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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创业投资可抵扣应纳税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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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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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个人
01
创业投资可抵扣应纳税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优惠内容: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02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计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优惠内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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