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要注意这几点!
转:上海税务
今天上午9:00-10:00,国家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
访谈内容太多?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要点理不清?别急,申税小微帮您一篇搞定...
自然人需注意!
1.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或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满足扣除条件要不要提供证明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己留存备查即可。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税务部门会找纳税人核对,这时需要纳税人出示相关的资料。
3.个税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一步,实名注册
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纳税人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3.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4.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注意:个人所得税APP需要和税务端、扣缴端进行联动调整,而且目前正在根据前期填报的信息进行最后校验,所以目前仅支持实名注册功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需要在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4.如果一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5.已经有多套住房,但是首次贷款买房能够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么?怎么确认自己能不能扣除?
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依法享受扣除。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您的具体贷款银行咨询确认。
6.家人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是父母的医药费不能由子女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
例:张某的妻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儿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4万元,其妻的医药费用没有达到享受扣除的条件,但其子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2.5万元,符合扣除条件且没有达到每年每人8万元的扣除限额标准,因此据实扣除,即张某或其妻可选择一方申报其子的2.5万元大病医疗扣除。
扣缴义务人须注意!
7.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8.对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是不是要核实后才能为其办理扣除?
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而相关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纳税人自己负责。
9.单位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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