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对个税核定征收简并分类、降低征收率
转:一叶税舟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
1 |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 0.60% |
2 | 其他行业。 | 1%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月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并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上述两项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以内调整为30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以上调整为5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笔者追加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公布的代征率表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或项目 |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 |
工业 |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 0.8 |
其他 | 1.6 | |
修理修配 | 汽车美容、机动车维修 | 3.2 |
其他 | 1.6 | |
商 业 |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 2.8 |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配件、装饰材料 | 2.4 | |
钢筋、水泥 | 0.8 | |
服装、鞋、帽 | 1.6 | |
其他 | 1.1 |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 2.5 |
其他(含网吧) | 1.6 | |
饮食业 | 酒家 | 1.6 |
其他 | 1.3 | |
交通运输业 | 客运业(含出租车) | 1 |
货运业 | 1.6 | |
文化体育业 | 1.6 | |
转让无形资产 | 2.4 | |
建安企业 | 装修、装饰 | 1.5 |
劳务分包 | 1 | |
其他 | 1.2 | |
软件开发设计 | 4 | |
服务业 |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制图 | 2.5 |
其他 | 1.6 | |
其他 |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 0.8 |
备注 | 1、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2、本表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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