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注意什么
转:中国税网
杨中英
总包单位在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分包单位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并将农民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既要保证农民工收入及时取得,也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特别是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在发放对象上,明确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指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支付款项安排上,强调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要求设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度。
随之,各地纷纷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类文件,代付工资则为主推。如《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了实行总包企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包企业项目部应按照分包企业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标准,通过银行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
以上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让农民工血汗收入有了保障,同时,也存在需关注的问题。如实务中,我们曾经看到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仅凭分包单位提供的一张表格上注明的人员姓名、金额和银行卡号资料,为保证收款人与分包单位用工人员相符,建议总包向分包单位索要收款人的相关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确保农民工工资进入本人的“腰包”。
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有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忽视,这就是收款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总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还是分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引起重点关注。判断谁为扣缴人时,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对照上述规定,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在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上具有决定权,应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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