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0/30万免征增值税及转登记27个要点(案例说明)
转:小陈税务
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称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1.月(季)销售额10万/30万是不含增值税的口径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的取得咨询收入30.5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如果按季度纳税,其销售额为30.5÷(1+3%)=29.61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则第1季度可以享受免税。
2.纳税期限可自主选择。
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缴纳增值税,以便您能更充分地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即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不是连续12个月)。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季度的销售额分别是28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如果按季度纳税,由于第1、3季度销售额28万元、25万元都未超过免税标准,则第1、3季度可以享受免税;由于第2季度销售额40万元,则因此第2季度不可以享受免税,应照章纳税。
3.开具专票需缴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
(1)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2)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1】2019年1季度,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提供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其中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由于季销售额35万元超过30万,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照章纳税。
【例2】2019年1季度,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提供服务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其中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由于季销售额29万元未超过30万,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则季销售额29万元全部免征增值税;
(2)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没有追回,则仅仅销售额21万元(29-8)部分免征增值税;
(3)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仅追回5万元专用发票联次并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则仅仅销售额26万元(29-8+5)部分免征增值税;
4.销售额是合并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提醒】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5.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
(1)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免征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的销售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除外)。
综上所述,将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规定理解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为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免征增值税”等情况,是不全面的。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6.差额征税余额计算是否免税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例1】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2019年1季度,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3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提醒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
提醒2:以前3万元/9万元政策,是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
7.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某单位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
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8.代开普票多缴税款可退还
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增值税销售额内容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的销售额、查补销售额、调整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及免税销售额。
10.自然人适用政策
如果您是自然人,不动产租金收入按月均摊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1.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而享受免税优惠的,可直接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12.请正确填写申报表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13.请按系统提示操作
为方便您准确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对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系统会根据您填写的销售额数据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并对相关政策和申报表填写给予相应提示,申报过程中请您注意查看,按提示进行操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系统提示您本期是否发生不动产销售额时,请根据实际选择“是”或“否”,如选择“是”,请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写不动产销售额,如您选择错误或填写错误,可能会影响您准确及时享受优惠。
14.税控系统使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15.开具发票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总4号公告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自开和代开)时,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相应的征收率,不应填写“免税”。但是,销售免税的图书、农产品、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 “免税”。
1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7.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18.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即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19.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建议账务处理如下: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月纳税不需要计提,第(3)也就不需要冲回)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月度/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建议转到“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不包括,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3)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需要提醒的是,冲回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政策期限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1.文化事业建设费
截止本文发布时间,有效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登记。
只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2.转登记条件
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4.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5.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6.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特殊处理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7.曾选择过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仍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规定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8.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9.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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