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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在三家公司取得工资,是否需要个税自行申报?
转:海南税务
本人在2018年在海南海口的三家企业有工资,其中一家公司为工资薪酬,其他两家为劳务报酬。三家企业都为本人正常申报个税。三家工资月合计起来未超过当月个税起征点,同时全年所有工资收入合计未到12万,请问,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吗?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因此,您如果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则需要进行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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