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新规的九点梳理
转:言税 严颖
一、3月21日,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哪6个重磅文件?
二、增值税税率变革表
有关营改增进程和档级变化,详见《增值税税率沿革及计税原理》一文。
三、有关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除上述列举项目外: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13%,销售服务税率6%。
三、关于扣除率
序号 | 税目 | 增值税扣除率 |
1 |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2项外) |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2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四、关于不动产进项抵扣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动产发生变化
1、从已抵扣变成不得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从不得抵扣变成可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关于购进旅客服务允许从进项税额中抵扣要点
(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过去不得抵扣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另外,所有旅客运输的发票全部为行业票据,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客票、公路客票等,这些行业发票从技术上较难纳入抵扣凭证的范围。
本次39号公告允许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原因分析:第一,购买方可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其所购买的运输服务是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第二,差旅费、交通费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会转换到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中去。假设最终产品每100元中含有5元的差旅费成本,对销项征税,但进项不得抵扣(上游运输企业已交过税),造成重复征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第三,差旅费发生较多的行业,一般是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如现代服务业、外包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如果能够允许抵扣客运发票将减轻这些行业的税负。
(二)目前仍不得抵扣的服务为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注意: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因为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
(三)购进的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外运输服务不行;
(四)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以上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均是计算抵扣,并且要求原始凭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本部分具体案例详见刘海湘老师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学习笔记》
六、加计抵减政策
(一)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如何计算加计抵减?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元,可加计抵扣100*10%=10元。
计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已计提后又进项转出的,应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哪些行业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纳税人。
上图中画红框的行业为可享受加计抵减的行业,有个共同特点,适用税率主要为6%,除了:基础电信服务、邮政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9%,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四)从事多种经营的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四项服务纳税人?
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事项:
1、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50%,等于50%不符合。
2、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是指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可得到验证。
3、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6、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加计抵减应区分哪些情形?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七)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八)加计抵减额的政策执行到期后,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吗?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九)对加计抵减额的核算有何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案例
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进项税额50万元,其中包括购进餐饮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因保管不当致使购进的硬盘等材料损毁,材料进项税额已加计抵减3万元。上期末没有抵减的余额5万元。则: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50-10)×10%=4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4-3=6万元
本案例摘自陈晓黎老师的:《详解部分行业“加计抵减“增值税新规》
七、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
39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如何计算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能否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注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能否再次申请退还?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六)涉及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文件共有哪些?
(七)案例
丙公司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是100万元,2019年9月留抵税额是180万元,假设丙满足可以申请退税的5个条件,该公司4月到9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500万。但这500万的进项税有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也有农产品计算、旅客运输抵扣的进项税,属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是400万。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80-100)*(400÷500)*60%=38.4万元。
如果丙企业退还了38.4万后。9月底留抵税额就变成了180-38.4万=141.6万元,再过六个月,也就是2020年3月底如果条件再次满足,还可以再次申请退税。
本案例摘自梁晶晶老师的《增值税优惠落地,如何理解把握?》
八、有关出口退税
九、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的,该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规定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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