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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申报表:修改要点、比对规则及14个申报案例

财税园 2021-12-09

转:小陈税务       来源:广东税务和北京税务


一、申报表介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包括“一个主表、四个附表、一个免税表”。

一个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四个附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一个免税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一)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全面反映纳税人本期销售情况及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过程、分为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三个部分。

 


(二)四个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反映纳税人销售收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情况以及销项税额情况。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表用于反映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转出情况。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本表由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反映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情况。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表格分为税额抵减情况和加计抵减情况两个部分。“税额抵减情况”分别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发生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报;“加计抵减情况”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三)一个免税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四)申报表调整事项

序号

资料名称

调整情况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栏次维持不变,调整第19栏的填写口径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调整第1栏、第2栏的项目名称,第4a栏、第4b栏的序号和项目名称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调整第10栏的项目名称、第12栏的计算公式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调整第1栏、第2栏的项目名称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6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7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8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9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0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1

《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2019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必报资料

12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2019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必报资料


二、申报表调整要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2)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调整项目名称、标注税率、项目序号。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调整了项目名称、栏次关系和计算口径。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调整了项目名称。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新增部分表式如下:



6.精简附列资料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下资料无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以下资料改为备查:

《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三、申报比对

(一)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申报比对管理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1.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2.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二)申报比对规则

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报规则执行。以下主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票表比对规则进行介绍: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暂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6.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三)比对流程

1.纳税申报比对

  无论使用何种申报方式,纳税人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后,税务机关系统均自动进行比对,并提示比对结果,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的比对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申报比对不符,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处理解除异常的,纳税人税控设备不能自动解锁。

纳税人使用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表时,系统会进行申报比对,并反馈比对结果。若反馈结果为申报比对不通过的,会弹出提示,需要用户选择是否继续申报(如下图)。

    

  点击“是”继续发送,点击“否”退出申报。



继续申报,若有强制性监控比对不通过,会启动比对异常处理;若只有提示性监控比对不通过,可以申报成功,但纳税人应尽快按照提示排查风险。



若存在强制性监控比对不通过但选择继续申报的,纳税人可以提交申报表,但税控设备不能自动清卡解锁。纳税人可点击“情况说明”对异常比对情况说明进行申诉(如图)。




2.比对结果处理

(1)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税控设备可实现自动解锁。

(2)提示性监控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结果为提示性监控比对不相符的,网上申报系统或电子税务局将提示纳税人比对不符项目信息,纳税人可按照提示内容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提交申报,系统将重新进行比对;如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可以继续提交申报,但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比对结果提示的内容抓紧办理如减免税优惠备案等相关涉税事项。

(3)强制性监控比对不相符

1)如系统在提示比对不符信息的同时,提示“此申报信息存在异常,若继续提交,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则为强制性监控比对不相符。

2)网上申报系统或电子税务局将提示纳税人比对不符项目信息,纳税人可按照提示内容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提交申报,系统将重新进行比对。

3)如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可以继续提交申报。系统将不对其税控系统进行解锁,启动异常处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比对异常进行处理。

4)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将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则不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如核实后发现纳税人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将转到稽查部门处理。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4】前期已申报本期补开发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前期未开票未申报本期补开

【填写案例6】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8】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填写案例1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填写案例1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发生调减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2】适用加计抵减补计提前期的加计抵减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3】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4】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2019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前期已申报本期补开发票填写案例

某运输公司2019年3月25日发生陆路交通运输服务,收取款项110万元,但在3月所属期未开具发票,申报时在未开票收入栏次进行填报。A企业于4月10日补开税率为10%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0%税率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4月所属期新启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

由于原适用10%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补开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100,000÷(1+10%)=1,000,000元;

补开票的销项税额=1,000,000×10%=100,000元;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5列“未开具发票” “销售额”应填写-1,000,000元,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应填写-100,000元。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写在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和第2列。


填写案例5:前期未开票未申报本期补开

某制造厂出租一批生产车床,2019年2月份收取含税租金11.6万元,该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且未申报纳税。2019年4月5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申报期申报相关销售额。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注意事项】纳税人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取得销售收入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发生该笔销售收入的对应所属期更正申报,使用未开票收入栏次补报收入。补开发票当期,按照补开原税率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反映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列次,未开票收入列次按补开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应进行负数冲减。

前期需补报销售额=本期补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116,000÷(1+16%)=100,000元

前期需补报销项税额=本期补开销项税额

=100,000×16%=16,000元

1.首先应对2019年2月所属期进行更正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行“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写100,000元,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6,000元,并计征相关滞纳金。

2. 2019年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5列“未开具发票” “销售额”应填写-100,000元,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应填写-16,000元。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的金额和税额按照实际开票的情况填写在对应栏次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第1列和第2列。



填写案例6: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8: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19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19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1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19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19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19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1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发生调减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19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补计提前期的加计抵减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服务业企业于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3个月的四项销售额符合享受加计抵减规定条件,企业于申报7月所属期之前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4月进项税额为10万元,5月进项税额为15万元,6月进项税额为16万元。7月销项税额为20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无留抵税额和加计抵减期初余额。

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0-10=10万元

7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0×10%=1万

6月补计提加计抵减额=16×10%=1.6万元

5月补计提加计抵减额=15×10%=1.5万元

4月补计提加计抵减额=10×10%=1万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1+1.6+1.5+1=5.1万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5.1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0万元

因此,实际抵减额等于5.1万元

应纳税额=20-10-5.1=4.9万元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2019年7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应填写51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51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应填写51000元。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2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10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10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1,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49,000元。


填写案例13: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19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19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4: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19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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