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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企业所得税问题:“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 问:我们是分支机构,公司总机构在深圳,位于厦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一般企业”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想问为什么不可以享受?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 问:根据财税〔2018〕9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算清缴期内,是否必须要取得登记编码才能享受75%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需取得登记编码,可以直接按上述规定执行。

3. 问: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如果享受小微税收优惠,还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吗?

答:你公司可以按照自身情况从优选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后,不能再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另外,只要是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4. 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所有事项都必须填报完整吗?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5. 问:行业协会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后,方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

6. 问:公司今年吸收合并了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请问合并分入的A企业2013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十年弥补吗?

答:可以的。

该公司吸收合并的A企业的2013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十年弥补,即可以继续用2019至2023年度的所得弥补。

7. 问:我公司在2019年4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2018年度是否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2013年的亏损是否可以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你公司2019年4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2019年为具备资格年度,2013年的亏损只能用2014年到2018年的所得弥补。

8. 问:申报成功以后,是必须马上缴纳税款吗?还是在申报期内缴纳就可以?

答:申报后可以不用马上缴纳税款,在申报期截止日前完成税款缴纳即可。因此,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年度申报工作

9. 问:无法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于上述行业的话,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也就不能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0. 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的季初值与季末值按什么口径判断?是按劳动关系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季初与季末从业人数,按照上述口径判断。

11. 问:我公司2018年8月购买了一台设备,价值450万元,2018年季度申报的时候未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年度申报时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你公司在2018年购入的设备,即使2018年季度申报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仍可以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2018年年度申报时仍不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则以后年度不可以再变更。

12.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会有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13. 问:公司是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请问公司在计算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是否要包含派遣出去的保安人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因此,你公司派出的保安人员可以不重复计入你公司的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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