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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征税环节改变后 实操中需关注六大事项

财税园 2021-12-09

转:中国税网


作者:秦燕

消费税是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其征收环节通常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现行消费税政策,对卷烟、超豪华小汽车等特定消费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的基础上,加征一道批发或零售环节消费税。本文就来梳理一下在批零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时,实操中需关注的事项。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

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有两个子目,其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依旧在生产、进口环节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最早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原来的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对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剔除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将其范围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继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次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至此,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三类金银首饰全部转型到位。

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对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税。注意这里批发环节加征的从价税,仅指从事批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给非从事批发纳税人的情形,对从事批发业务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征收批发环节消费税。

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对卷烟批发环节采取复合计税方法,将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需要注意的是,卷烟消费税是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对零售环节并不征收。但对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纳税人,要求其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对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的超豪华小汽车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对单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加征一道零售环节从价消费税,税率为10%。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为做好政策衔接,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按规定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批零环节消费税的风险事项

征收环节后移,给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金银首饰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在实务中需关注以下六方面税收风险事项。

1.准确核算应税与非应税项目。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二是,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特别在人民银行取消对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以及零售业务审批之后,因金银首饰消费税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批发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尤其应关注批发单位与零售单位的区分,以及批零兼营单位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准确划分。

2.把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额的确定。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中,这种允许剔除旧货物对应作价的计税方法,是金银首饰消费税所特有的计税处理方式。

3.关注委托销售方式消费税的处理。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根据代销方式不同,消费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根据所代销金银首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相应冲减代销收入;如双方约定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金银首饰货款的,实际销售额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消费税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4.注意一并销售的包装物处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正确处理用于其他用途的金银首饰。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理顺带料加工计税依据确定顺序。以带料加工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方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特别提示:此外,还需注意避免一个误区。免税商店销售金银首饰也要缴纳消费税。随着经济水平提升,叠加消费升级影响,奢侈品消费规模扩大,免税商店也逐步走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所谓免税商店,是向特定销售对象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主要设在出入境口岸的机场、车站、港口等地。这里的特定销售对象,是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或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所销售的免税商品,由免税商店从国外购买,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受海关监管。免税商品所免征的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对其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并不免征,即零售金银首饰需按5%税率缴纳消费税。但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在海关隔离区的免税商店,或在市内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提取的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货物。该销售行为虽发生在国境以内,但却是关境之外,此类情形下零售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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